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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靳某某经营一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招收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以及王某某等人为公司业务员。靳某某从上线处获取股民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导入公司网络拨号系统,由公司员工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向股民推荐虚假炒股老师或股票群,推荐成功后,再由上线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据悉,每推荐一名股民,靳某某经营的公司可从上线获得90元的抽成,公司员工可获得10-15元抽成。经查,该公司业务员共拨打诈骗电话6万人次以上,被告人李某某直接拨打诈骗电话3千人次以上,同时通过拨打诈骗电话成功骗取被害人黄某某7万元。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拨打不特定人电话,推荐股民添加虚假炒股老师微信或股票群,再由虚假股票老师或股票群内的诈骗分子对股民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靳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相应刑期,退出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提醒

现在的电信网络诈骗往往策划周全、隐蔽性强。在此提醒大家增强防范和法治意识,切勿听信“荐股者”一面之词,同时不轻易、随便向陌生人转账,一旦发现被骗,请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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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荔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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