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一则起诉书!滕州钟某某驾车行驶经过104国道,造成一起交通事故!行人范友连被撞,后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愿逝者安息...

滕州市104国道上出现交通事故

车辆行驶出事故,行人过路惨遭殃

2020年12月4日17时40分许,钟某某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滕州市104国道张汪医院南老供销社处。

就在此刻,钟某某驾驶的车辆与由东向西步行过路的范友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范友连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相关鉴定结果

法医学鉴定:范友连系因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钟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滕州警方介入调查

肇事者钟某某系滕州本地人

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70481199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地滕州市,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

肇事者钟某某将面临牢狱之灾

钟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3月1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2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钟某某涉嫌刑法,将遭惩处

案件相关证据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检察院给出处理意见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不要慌,记住几个小妙招

1

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拨打救援电话和与交通警察取得联系;

2

若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

3

若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且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撤离限常,恢复交通;

4

若仅造成轻微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

以上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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