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一起诉书,被告人薛某某家庭矛盾与其妻子被害人袁某某发生争吵,后薛某某持刀捅刺袁某某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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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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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某: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住泰安市岱岳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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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终结情况: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事实

图源网络

2020年7月8日14时许,在泰安市岱岳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薛某某酒后因家庭矛盾与其妻子被害人袁某某发生争吵,后薛某某持刀捅刺袁某某右腋窝下部,致袁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符合右腋窝后下方刺创致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7月8日向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粥店派出所报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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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匕首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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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接警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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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王某某、薛某甲、袁某甲、袁某乙等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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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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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鉴定书、检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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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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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报警平台录音、出警视频。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查官 万欣

冯晨光

2020年9月25日

以上文章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