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这几人在聊城临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272万余元!238人被坑...2021年1月15日,临清市公安局以姜某某、李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临清检察院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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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272万余
姜某某被刑事拘留
临清籍男子姜某某,2020年9月8日到临清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
王某甲被临清公安局取保候审
东昌府籍女子王某甲,2020年11月27日向临清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临清公安局取保候审。
李某某被取保候审
河南沈丘县籍男子李某某,2020年11月19日被河南省确山县公安局抓获,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1年1月15日,临清市公安局以姜某某、李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临清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如下事实:
查明如下事实
被告单位山东**城乡互助专业合作社(原名山东聊城开发区**城乡互助专业合作社、聊城**城乡互助专业合作社、聊城**城乡互助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0年9月8日,法定代表人邱某某(另案处理)。被告单位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山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3日,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二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张某丙(另案处理)。
为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张某丙、邱某某等人商议以山东**城乡互助专业合作社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于2013年11月至2019年年底期间,先后指派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姜某某为负责人,在临清市锦绣清城小区租赁地点,挂“****”招牌,通过口口相传、散发宣传品、讲课、组织扑克比赛、参观、旅游等形式进行公开宣传,许诺给予24%、21.6%、18%的年收益率,吸引他人存款,共计吸收存款62726649.16元,除部分退还外,造成20699830.00元不能归还,涉及人员238人。
其中,沈丘县男子李某某于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上旬共计吸收公众存款1834350元,已归还。
东昌府区女子王某甲于2015年2月至2017年5月中旬期间,共计吸收存款20091358.96元,退还8899058.00元,其离开时没有归还11187300.96元,由后续接替其职务的姜某某归还。
临清市男子姜某某于2015年9月至2019年年底,共计吸收存款60415295.16元,除部分退还外,造成20699830.00元不能归还。
姜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到案后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供认不讳,愿意认罪认罚。王某甲退交违法所得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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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被告单位企业信息、被告人个人身份信息,合作社明细表、到期统计表,银行交易记录、协议书、收据、费用单、数据统计表、查封决定书及查封清单、聊城银监分局证明,抓获、到案经过证明,法院判决书等;
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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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证:笔记本、优盘、麦苗能量素、麦苗能量饼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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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张圣明、唐庆云、李长义辨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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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意见:临清联信正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咨询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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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隋某某、王某丙、张某甲、孙某某、徐某某、许某某、王某丁、张某乙、张某丙、邱某某、杨某某、杨某乙等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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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
临清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山东**城乡互助专业合作社、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王某甲投案自首。三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临清检察院向临清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文章来源于临清微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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