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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珊

“滴滴出行”APP因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被下架后,紧接着几天,工信部又对48款APP进行了下架处理。这些APP下架的背后,暴露出了许多应用软件假装搭乘着“大数据”时代的东风,不惜侵害用户权益的违法乱象。让我们剖析一下这些APP背后存在的涉法问题。

一、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欺骗诱导用户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

这里所提及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的总称。

《网络安全法》第41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法》第43条的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可见,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APP,首先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并需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后才可收集信息。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从用户信息的收集到管理,有着一整套规范的流程和制度。被下架的48款APP中有近85%是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侵犯问题。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欺骗诱导用户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均违法。

二、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的行为、账户注销难的行为

根据《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可见,互联网市场应当遵循民法典中的公平交易原则,服务提供者不得调用与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不得实施恶意捆绑其他应用软件。强制用户使用定向推送功能、账户注销难的行为,就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策划”好的“强买强卖”行为,使作为消费者的用户不仅得不到良好的网络体验,反而受诸多安全隐患风险的影响,这种行为无疑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三、欺骗误导用户下载APP的行为

根据《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生产企业应约束销售渠道,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动智能终端中安装应用软件,并提示用户终端在销售渠道等环节被装入应用软件的可能性、风险和应对措施。

可见,在所用APP中安装其他应用软件程序,并通过插入广告、插入链接等方式使用户有装入应用软件的可能、风险,还有部分应用软件中存在不下载其他捆绑APP便不能正常使用应用软件的问题,均属于欺骗诱导用户下载APP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甚至有些捆绑的链接、软件中还携带电脑病毒,给用户的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隐患。

大数据时代为企业获得更为深刻、全面的洞察能力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间和潜力。但是企业在享受便捷的同时,不能通过各种手段恶意侵犯用户的个人权益。监管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对侵犯个人权益的APP采取有效的处罚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用户发现恶意应用软件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举报,不给恶意应用软件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