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有媒体报道,山东济南市连续两家橙子便利店被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问题。在该媒体记者核实过程中,山东橙子便利生活却玩起了失踪。
据消费者任先生反映,其于7月2日在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橙子便利店购买到的某品牌果子面包,产品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7月1日,保质期7天。任先生撕开包装袋食用时发现面包已酸,明显出现变质现象。
另有济南市民王先生介绍,其于6月12日在济南市槐荫区财富壹号广场1号楼橙子便利店购买的抹茶毛巾卷蛋糕,但刚吃两口就发现明显酸味,随后返回橙子便利店反映,橙子便利店店员闻后承认产品已发酸,表示可以免费退换。但1个多小时后,王先生明显感觉肚子不舒服,接连出现腹痛腹泻现象,之后便前往医院就医。在王先生提供的入院报告显示,6月12日13点48分以“急性胃肠炎”收入院。但当王先生向橙子便利店讨要说法,却被搁置。
针对以上食品安全问题,该媒体记者联系到山东橙子便利生活公司一林姓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将进行内部调查了解后回复,但后续十余日多次联系该林姓工作人员手机和座机均无果。
除此之外,还有消费者留言称:橙子便利店的三明治吃了两次,肚子疼了两次;前两天在橙子买了包子最后去医院是食物中毒;买了一个饭团,米是生的;在橙子便利店买的特价饮料,准备喝时发现过期一个多月,店员不承认,然后进行了电话投诉······
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张娜律师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来源:食品安全山东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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