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媒体通气会现场 李昊轩摄 央广网发
央广网乌鲁木齐7月14日消息(实习记者 李昊轩)7月14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7月15日起实施。
14日,记者在交警总队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了解到。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日益成为我区基层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工具,但由于生产销售环节缺乏有效监管,登记注册制度落实不全面,部分销售商误导等多方面因素,导致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据我区公安交管部门不完全统计,我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目前约为400万辆,其中超标电动自行车占比为50%。为进一步解决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和日常使用中的突出问题,我区公安交管部门及时“立新废旧”,出台《办法》,主要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管理方式、生产、停放、充电、通行、保险、报废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共三十八条。
据了解,在推进协同共治方面,《办法》对生产、销售、维修、通行以及停放等全链条、各环节统筹考虑、全面规范,推动形成闭环管理。
在强化源头管控方面,虽然我区目前还没有生产企业,但本着前瞻性立法原则,《办法》规定了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在规范登记管理方面,《办法》凸显便民导向,尽可能优化程序,提高效率。除确定具体登记流程、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开展安全教育外,还将推行代办登记和带牌销售等便民措施写进《办法》内容。另外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过渡期管理。
在加强保障监督方面,《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在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电动自行车基础设施规划,科学分配路权作了强制性要求的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停放充电、保障消防安全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办法》专列一条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对驾驶未取得号牌、电子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以及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子行驶证的违法行为也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一步,全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扎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的安全服务理念,借力《办法》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加强电动自行车方面的宣传教育,强化源头管理,集中整治突出违法,发挥各部门协同共治的优势,积极构建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这些问题要了解】
问题一: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什么,有什么特征?
电动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电压小于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属于非机动车。
电动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电动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km/h,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属于机动车。
问题二:电动自行车是否需要办理牌证?
无论电动自行车还是电动轻便摩托车都需要办理牌照,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非机动车,不需要驾驶证,鼓励购买保险,但不强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电动轻便摩托车需要F证,电动两轮摩托车需要E证,三轮电动摩托车需要D证。
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必须购买强险并且需要考取相应的驾驶资格。
问题三: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向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3.电动自行车的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问题四: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都有哪些便民举措?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邮政所、保险网点以及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推行带牌销售等便民措施。
问题五: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如何收费?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的相关文件规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为15元;行驶证实行电子化,不需缴纳费用。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企业的,免收号牌工本费。
问题六:办法实施前已经购买的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相关凭证已丢失,能够办理注册登记?
按照《新疆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要求,办法实施前购买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丢失的,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销售商出具书面证明,可办理注册登记。
问题七:针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何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购买并且已经办理临时注册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自《办法》实施之日起满三年。
问题八: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该如何处理?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他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情形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对车辆属于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的属性先行鉴定,再依据车辆属性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
问题九: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相关条件及其法律责任是什么?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情形。
违反《办法》规定,驾驶未取得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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