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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A物业是*县*镇***小区物业管理公司,B公司是坐落于该小区的公司。2020年3月,路人侯某走路经过B公司门前的公共道路时,被B公司私设在门前的停车地锁链条绊倒,致使侯某左右上肢骨折,并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出院后,侯某多次与A物业和B公司协商,均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A物业、B公司向其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庭审中,A物业辩称,侯某步行时玩手机,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A物业的责任;B公司私设链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A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B公司辩称,侯某步行玩手机,缺乏最基本的安全出行意识,存在重大过错;A物业现场管理失职,同样存在重大过错;B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经审理认为,作出最终判决,A物业应对侯某的损失承担50%责任;B公司应对侯某的损失承担10%责任;侯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40%责任。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本案中,B公司在公共通道上设置地桩并在地桩之间使用铁链,应对该设施是否存在危险或安全隐患尽到注意义务。A物业作为该区域的物业公司,对安全隐患有责任及时消除或通知设置者排除整改,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侯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也有注意义务,特别是在走路低头看手机。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京尹律师提醒】

手机给我们生活带来很多便利,也给放不下手机的人带来危险。过马路看手机已成为城市交通安全的高危群体,为了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出行时一定要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尽到基本的出行安全谨慎义务。另外,提醒物业公司,切勿在公共区域安装地锁,有效保证居民安全。

关键词:民事维权、北京律师、北京律师咨询、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