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劝君不吃三月鲤

万千鱼籽在腹中

当前正值10年的禁渔期

这时候捕鱼是万万不允许的

可咱们当涂偏偏有不少人以身试法

禁渔期内电鱼、捕鱼

近日,当涂县农业农村局公布了一批

关于电鱼、违禁捕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在和笔者一起看看具体处罚名单

违 禁 捕 捞

当涂早在2019年7月1日

就进入了长达“十年的”禁渔期

但是总有一些人

安耐不住“躁动”的心、贪吃的嘴

在湖边、小河等不同水域偷偷捕捞水产品

触碰着这条法律“红线”

张某道

2021年4月15日13时52分左右

当事人在当涂县青山河涂山大桥西侧

使用锚杆锚钩钩鱼

被当涂县姑孰镇派出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现场查获锚杆1付,锚钩6个,无渔获物

*网络图片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六款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李某文

2021年5月10日20时50分左右

当事人在当涂县江心乡夹江水域

使用鱼竿钓鱼

被当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当场查获钓竿3根,渔具包(卡其色)1个

饵盒(黄色)1个,无渔获物

*网络图片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六款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向某国

2021年5月13日10时30分左右

当事人在当涂县姑溪河北岸县水文站附近水域

使用甲鱼竿和鱼钩钓鱼

被当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现场查获钓杆4根,钓钩4个,无渔获物

*网络图片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六款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电 捕 鱼

电鱼是灭绝性的捕捞

电鱼对鱼类资源的破坏是毁灭性的

电鱼不分种类,不管大鱼、小鱼都被电死

水域内的鱼类不能恢复

造成鱼类资源的衰竭甚至灭绝

从而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平衡

历来为相关职能部门所严厉禁止

偏偏还有人以身试法,顶风作案

张某保

2021年6月19日10时30分左右

当事人在当涂县经济开发区

奥克斯东大门排水沟里使用网购电捕器捕鱼

被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后移交给当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查获电线鱼竿2根,电瓶1个,逆变器1个

渔获物27条约1千克

*网络图片

本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电捕鱼器一套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陈某宝

当事人陈某宝于2021年4月27日晚上8时多

在当涂县乌溪镇夹河王潭段

使用电鱼器电捕鱼

渔获物(鲫鱼、鲶鱼)约500克

被乌溪镇禁捕巡查人员当场查获

*网络图片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五款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电捕工具电鱼器、带电线导杆、抄网;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使 用 禁 用 的 渔 具 捕 捞

禁用渔具是指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和品种

防止破坏性捕捞

国家渔业法规定在任何时期

都严禁使用的渔具

常见的禁用渔具包括:帆张网、地笼、

滩边罟、网笼、密眼箔

杨某信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4日16时左右

带着四条地笼

到当涂县夹河放地笼捕鱼

被当涂县乌溪镇人民政府禁渔办

工作人员现场查获

当场查获四条长约两米的地笼、无渔获物

*网络图片

后将此案移交给当凃县公安局乌溪派出所

当涂县公安局乌溪派岀所立案调査后

发现当事人捕捞区域不属于禁渔区域

依照《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六款

当涂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非法捕鱼不过是为了一时之利

对生态的持续健康发展形成了重大影响

如果发现非法捕捞线索的

也可以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笔者也要在这里提醒大伙儿

请珍爱生命,保护生态环境,远离非法捕鱼

不要因小失大,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

同时,破坏环境资源要受到刑事处罚

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当涂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