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息显示,为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和停放秩序,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下文简称为《规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指出, 共享单车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停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未及时清理的将以每辆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据悉,此次《规定》旨在为共享单车总量规模、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和停放管理提供法律依据。针对共享单车无序投放、过度投放的问题,《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共享单车投放使用前,经营者应当将车辆的编码信息向交通部门备案,由交通部门将备案的编码信息上传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平台以便相关部门共享;经营者将未经备案的车辆投放使用的,责令限期收回并处罚款或者限制三年内不得参与新增车辆配置竞标。

为加强押金及预付金管理,并有效防范使用人资金风险,《规定》中明确规定,鼓励经营者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明确经营者收取押金或者预付金方式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规范共享单车停放秩序、强化经营者管理责任,《规定》将采取“政府约束经营者、经营者约束使用人”的模式,并作出规定,首先明确“禁止停放区域”的范围,并规定经营者应当通过协议约束使用人遵守相关规则和要求。此外,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和停放不符合规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及时清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清理并将以每辆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当经营者不履行收回违法投放车辆、清理乱停放和不能骑行车辆的行政决定时,《规定》中明确规定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经营者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将可扣押相关车辆,仍不履行义务的,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置被扣押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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