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先知悉他人账号密码,擅自将他人账户内钱财转至自己账户用于还债和日常花销。近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布该起涉嫌盗窃罪的起诉书。盗窃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被依法起诉。

徐某某(男,1991年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3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利用事先获悉的被害人张某某微信账户支付密码,先后二次擅自将张某某微信账户内共计人民币15000元转至其本人名下的微信账户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与日常花销。经被害人张某某追讨,被告人徐某某归还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1年3月1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盗窃案,于2021年5月10日向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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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 陈少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