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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当事人因故意犯罪曾被判刑,今又涉嫌诈骗犯罪,虽然理论上没有规定说有前科不可以判缓但实践中判缓的难度极大,这个案例能够为“有前科仍判缓”提供判例支持。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通过微信得知朱某某等人欲以租车名义骗取租车公司的车辆后告知被告人俞某某,被告人俞某某告知被告人黄某某。后方某某先后经黄某某、俞某某、许某某认识朱某某等人,并于2015年8月17日以租赁汽车的名义骗取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河西分公司河北店的红色雪佛兰汽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6000元。

二、争议焦点

1、是否属于从犯

2、人身危险性大小、社会危害性大小

3、是否适合缓刑考验。

三、一审认定

被告人俞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6000元。

五、本案成功之处

在有前科的情况下,判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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