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一、基本案情
其房屋是三层砖混结构,原告2013年自建,未办理权属证书,由原告居住使用。2019年12月16日,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对原告张某某位于x县x镇x村x号房屋作出《拆除公告》。
2019年12月16日,被告告知原告将于2019年12月17日拆除案涉房屋。案涉房屋已于2020年4月16日被拆除。原告诉请:1、撤销被告2019年12月16日向原告x县x镇x村x号房屋作出的《拆除公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原告证据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A1、x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A2、案涉房屋所在地百度地图截图;A3、对《x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解读;A1-A3均来自官网截图,证明案涉房屋在城市规划区,在x市主城区,被告无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A4、拆迁办现场照片;A5、x县领导赴x项目现场办公的网络截图;证据A4-A5共同证明被告执法目的不正当。
三、被告观点
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经被告调查了解,x镇x村x号房屋存在未经x县城乡规划局审批建设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被告依法具有对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且依职权对原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被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告已经依法向原告送达。本案案涉房屋属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构筑物,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属于违法建设。被告已于2019年10月21日责令原告应于2019年10月25日前自行拆除。
后原告未按期自行拆除,因此被告于2019年12月16日对原告作出并依法送达《拆除公告》,依法告知原告拆除的理由和依据及强制执行的时间和方式。案涉房屋于2020年4月16日拆除。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系被诉《拆除公告》的实施主体,原告作为相对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被诉的《拆除公告》是否可诉的问题。从《拆除公告》的内容上看,该公告确定了实施行政强制的具体时间与具体执行内容,故被诉公告属于已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了行政义务的可诉的行政行为;被告庭审中亦确认其在行政强制执行阶段未再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2、被诉《拆除公告》的合法性评判。本案被告在对案涉房屋作出的《限期拆除公告》尚处复议审查期间,即作出被诉的《拆除公告》,且《限期拆除公告》也已被生效复议决定撤销,因此被告作出的《拆除公告》缺乏依据、违反法定程序。
五、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针对原告张某某房屋作出的《拆除公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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