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凯佳

员工仅承诺自愿放弃缴纳养老保险,后以“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是否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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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4月2日,付某入职东莞市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签署《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内容载明:经过公司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我对《社保法》很了解,但我本人自愿不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养老保险,这与公司无关系。一切后果与责任我自己一律承担。付某并于其上签名按手印写日期。

付某于2019年10月13日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确认于次日收到该通知书。

后付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后该案经一审、二审,均驳回公司诉讼、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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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公司向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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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公司主张系付某主动要求公司不为其购买社保,并提交了承诺书为证,但承诺书仅载明付某自愿不参加养老保险,而未表明其自愿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

付某以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司应向付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当向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75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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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社保问题是每位劳动者在职期间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社保问题引发的各类劳动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层出不穷!

就为规避经济补偿金赔付风险而言,用人单位采取让劳动者签署放弃购买社会保险《承诺书》的方式进行规避,无可厚非,如签署所谓的《承诺书》是双方真实合意,最后哪怕是劳动者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发函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也并不当然判决支持劳动者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以广东省为例,依据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 号)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也即是,在广东省内相似案件的司法裁判适用上遵循的是“可支持经济补偿,但不能搞突然袭击”的原则,给广大未缴纳社保的企业一定程度上的缓冲余地。

但就本案而言,公司仅仅让付某签署放弃针对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进行购买的承诺,就据此不为其购买其他诸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显然就不符合上述规定中需要由劳动者先行发函要求单位缴纳社保的情形,也即劳动者可以直接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直接发函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作为上述案件仲裁、一审、二审阶段劳动者的代理律师,笔者只需抓住公司没有为劳动者缴纳齐全所有社会保险参保项目这一点,则无论有无先行催告公司补交社保,劳动者在争取经济补偿金的案件结果上,就必然立于不败之地。

执业理念:有难相帮,尽心尽责,不负重托

执业专攻:专业侧重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案件及刑事案件,其他类型案件均有涉猎,办案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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