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辱警、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
网络并非“真空地带”
也绝非“法外之地”
广大网民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
一定要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否则,后果很严重
7月18日
平邑这位男子
因不满交警执法
在微信朋友圈泄愤辱骂交警
影响恶劣
被依法行政拘留
怎么回事呢?
一起来看下!
7月18日11时许,平邑县王某某在明德花园北区兴水路违法停车,被巡逻至此的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平邑大队执勤交警依法取证,并送达了违法停车告知单。王某某收到违法停车告知单后,不是积极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而是通过拍照发信息到微信朋友圈的形式,肆意百般诋毁辱骂民警,内容粗俗,言辞污秽,不堪入目,该辱警信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目前,平邑县公安局已依法对王某某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普法:公然侮辱警务人员,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部近日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加明确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权利保护。意见稿提出,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应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交警依法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是为保护市民生命安全
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应得到广大市民理解和支持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辱骂挑衅警察
看似对民警个人的侵害
实际上挑战的是法律
对抗的是执法权威
而挑战法律、对抗执法权威的结果
就必须依法受到制裁
请尊重、配合警察执法!
来源:平邑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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