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中国检察网公布,邯郸一合作社非法集资,截至目前尚有1185645元不能偿还群众...

邯郸一合作社非法集资上千万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图源网络

鸡泽县**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已判)2009年注册成立。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注册成立。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注册成立。**合作社、**公司、**公司实际经营人为毛某甲、毛某乙、于某某、闫某某(均已判)、毛某丙。

2011年左右,因资金短缺,**合作社决定向社会公众集资,通过信用社原村信贷员向群众吸收资金,支付群众利息,给群众开具盖有鸡泽县**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财务专用章、**公司公章、**公司公章的单据,并按照吸收资金数额给信贷员提取手续费。截至案发,群众存到**合作社共计15933156元不能兑付。

2011年至案发,被告人靳某某共吸收**村、**村**等村60余名群众共计1224035元及其自己的144216.75元,共计1368251.75元。其中,靳某某存到**合作社564362元、**公司461659.62元、邯郸**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鸡泽分公司83000元、鸡泽县**种植专业合作社60000元、鸡泽县**专业合作社188673元。靳某某获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案发后,靳某某垫付群众18390元,截至目前尚有1185645元不能偿还群众。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个人信息

被告人靳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乡**村,被捕前住该村。

被依法执行逮捕

图源网络

2017年6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鸡泽县公安局上网追逃。 2019年12月13日主动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因传讯不到案被批准刑事拘留,同日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2021年1月14日批准,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图源网络

1

鸡泽县公安局到案经过、存款单据、银行卡查询、车辆查询、不动产查询、**合作社内资企业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

**合作社资产评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处

图源网络

本院认为,鸡泽县**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被告人靳某某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26021.62元;靳某某个人向不特定公众非吸金额共计人民币331673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考虑到靳某某系自首及非吸金额、未兑付金额、垫付金额、从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文章来源于1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