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是挺好的。

300块钱,可以买到100万保额,还有意外医疗、住院津贴、猝死、交通意外额外赔付...

但要真出了理赔纠纷,那叫一个字:

难。

我看了不少关于意外险纠纷的裁判文书,其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就是:

这件事,到底是不是意

这有什么难的?意外不就是指“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吗?只要符合这四个条件不就能确定了吗?

说是这么说,但到了现实,就不一样了。

我来举两个例子:

1、摔倒脑出血死亡,是不是意外?

2、被水淹死,是不是意外?

好了揭晓答案:可能是,也可能不是。

脑出血,可能是由于脑血管畸形,摔倒只是诱因,血管畸形才是近因。

被水淹死,也可能是失足落水,还有可能是自杀。

世界万物,错综复杂。

即使是法院,关于同一件事,也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我们来看个案例。

一、案例

2016年7月,张某给自己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保额为10万元。

2020年8月19日,张某入院被诊断为:大脑大静脉畸形;修订诊断为:脊髓动静脉畸形。

2020年10月31日,张某转院,被诊断为:左额、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部占位。

2020年11月2日,张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其村委会出具证明,写明:

张某因突然摔伤头部,经去医院治疗无效于2020年11月2日死亡

张某的妻子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了,双方就诉上了法庭。

法庭上,保险公司称:

第一,理赔资料不符合要求。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需要医院或者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村委会的证明不具效力。

第二,无法证明是意外。

经保险公司走访调查,张某在摔倒时无任何人在场,无法证明张某是意外摔倒。

其次,在2019年的时候,张某就被诊断为:梗阻性脑积水,脑血管畸形,这次两家医院的诊断报告再次印证了这一点。

也就是说:张某很可能由于疾病摔倒死亡,而非意外。

一审法院认为,意外伤害是指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件属于意外,不予支持,驳回诉求。

程某不服,上诉了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属于意外身故。

现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属于疾病身故,非意外事故,并因此拒赔,但就从本案的现有证据来看,包括张某的死亡证明,保险公司的走访调查均不能证明这一点。

虽然张某曾因脑部伤病多次到医院就诊,且最终是因为摔倒后脑部抢救无效死亡,但张某的脑部旧伤是否是造成摔倒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也没有加以证明。

现程某已经提供了死亡证明,认定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

而保险公司主张属于疾病身故,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

——(2021)辽02民终5486号

二、启发

现在咱们来回顾两场官司。

一审中,程某因为证明不了是意外而败诉,到了二审中,保险公司因为证明不了是疾病而败诉。

是不是很奇妙?

在这里,胜诉的关键,早已经从“这件事到底是不是意外”,变成了“谁来证明它是意外”:

家属证明不了“它是意外”,那就不能赔,保险公司证明不了“它不是意外”,那就得赔。

而在双方无法证明的情况下,谁负有证明的责任,谁就会吃亏。

这样的结果,对双方是否公平呢?

我个人更倾向于用这条法律来解决问题:

《保险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既然咱们都判断不了是不是意外,那就判保险公司赔,但不能全部赔,可以按一定比例支持,比如70%。

具体的比例,可以由意外和疾病对事故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当然了,对于我们消费者而言,减少这种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

不要只买意外险,记得加一份定期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