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婷,女,汉族,生于1986年3月,大学本科学历,2013年10月任苍溪县司法局司法助理员,2017年12月至今任广元市利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负责人。

热爱学习、善于思考

做社区矫正业务上的“明白人”

作为社区矫正管理股负责人,始终把增强综合素质、提高政治素养放在首位,采取“集中+自学”“线上+线下”“理论+业务”等方式,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各项规定,积极主动参加组织活动和业务培训。《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后,她深知“如果没有扎实的法律知识,不能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和标准,监管职责就不能履行到位”,于是她虚心向领导、同事、司法所长们学习,讨论新法有哪些规定?与之前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有哪些不同?如何更好地依法矫正?为了更好地指导各司法所开展工作,罗婷主动思考、分析总结,自学法律法规、信息化操作技能、执法工作程序,不断总结和运用学习成果,推动社区矫正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宽严相济、执法公正

做维护刑罚执行权威的“铁面人”

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刑罚,它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社会、不脱离生活”,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享有一定的自由,同时也容易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变得消极、负面甚至再犯罪。

罗婷负责的社区矫正管理股便是社区矫正对象开始教育矫正的第一站,要想“管得住、改造好”社区矫正对象,就必须严格落实新报到社区矫正对象首次谈话制度,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入矫教育,全方位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意识。荣山镇大山村何某某现年73岁,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管制,其身患多种慢性疾病且行动不便,为强化其遵纪守法意识,罗婷主动作为,会同荣山司法所、派出所、荣山镇政法委员驱车两小时到其家里办理入矫教育。

作为一个“忠诚、为民、尚法、担当”经得住考验的社区矫正执法者,罗婷给自己定下死规矩,坚持秉公执法、铁面无私,正确行使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权利,始终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严肃处理。2021年1月在开展春节前全覆盖大走访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与罗某某因违反禁止令出入网吧打游戏,经调查核实后分别对陈某某和罗某某进行谈话惩处,鉴于陈某某为第一次违反监管规定依法提请公安机关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罗某某因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法提请撤销缓刑。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组织体检和病情鉴定

突出重点、着眼细节

做程序规范、执法公正的“守护人”

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任务重,责任压力大,正如大家所说:社区矫正工作是365天,每天24小时,是“五加二”和“白加黑”,只有进行曲,没有休止符。每逢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正是大家放假休息的日子,却是罗婷和同事们最忙碌的时候,围绕重点人群、特殊人群和重点环节,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她说:“越是节假日,大家越应该保持警惕,每查找出一些问题,消除一批隐患,就特别有成就感。”

针对全区社区矫正执法过程中的程序不规范、执法不到位等现象,罗婷提出抓好三个重点:一是抓培训,提水平。对比《社区矫正法》实施前后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率先学懂弄通后组织开展全区“社区矫正执法大比武”、执法业务培训会、信息化业务培训会、作风建设和警示教育,通过“以考促学”、“以案促改”的方式,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份意识,提升矫正队伍综合业务水平。二是抓评查,促整改。常态化开展社区矫正案卷评查活动。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通报到事、责任到人、逐条落实,限期整改、逗硬考核,确保社区矫正执法规范。三是抓细节,促规范。严把执法各环节,规范执法程序,要求“雁过留声、踏石留痕”,落实做细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档案。2018年在全面运行“四川省司法行政工作平台”时,对全区1400余份社区矫正档案进行规范录入,信息完整率100%。

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

教育帮扶、创新举措

做履职尽责的“有心人”

社区矫正工作既需要专门机关抓落实,也需要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罗婷深知社区矫正需要的是更专业的力量,她积极探索、刻苦钻研,进一步完善了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建立起多渠道、多形式、多内容的社会帮扶体系。2019年在东坝司法所组织开展民革广元市委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工作。目前已吸纳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的100名民主党派人士加入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开展心理咨询50余人次,法律知识讲座12场次1000余人次。

社区矫正重心还在“社区”。完善“所”+“村(居)”的社区服务管理模式,是社区矫正最直接的教育改造途径,也是帮扶教育的重要依托。为了更好地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回馈社会,坚持部门责任联动、社会广泛参与。共设有临时性就业岗位150个,提供就业机会300余人次,解决临时性救助29人次,组织开展技能培训1000余人次,法治教育2000余人次。

罗婷作为社区矫正股负责人承担了全市社区矫正近1/3的工作,经手办理社区矫正对象接收900余人,解除1000余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9人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2人次,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无脱管,未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刑事案件和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特大案件。

来源:法治利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