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自助收银多次不结账,会被判刑吗?

文 | 马亚轩律师1501062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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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至9月10日,小吴在长沙市雨花区喜盈门盒马鲜生超市选购商品后,通过使用自助收银机时,部分商品扫码、部分商品不扫码的方式,多次盗窃超市商品。

盗窃商品有:

3盒“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4瓶“卡士"酸奶、3包卫生巾、1瓶“青海湖"藏酸奶、1瓶“简爱"裸酸奶。

根据长沙市雨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盗窃商品价值无法鉴定。

(02)

法院最终认为,小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03)

现在很多小便利店和中大型商超都是无人自助收银,这种经营模式引发了一些人的贪心。

某些商品故意不扫码结账,直接拿走,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

殊不知,这已触犯刑律。

(04)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一千至三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三条规定:

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05)

盗窃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体现在数额上,还体现在次数上。

复数的盗窃,或造成多人财产受损,或造成一人多次财产受损,客观上造成的法益损害要大于单次盗窃。

“多次盗窃”入罪,实际上是在弥补单纯以数额大小认定盗窃罪之不足,从而在多次盗窃数额较小时也能够对行为人进行打击。

(06)

以下几种情况都应认定为多次盗窃:

一,基于一个概括故意,在一定场所三次盗窃不同被害人财物,如一周内在同一超市多次盗窃。

二,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多次盗窃同一被害人财物的,如分别在被害人办公室、汽车上盗窃财物。

三,在同一地点短时间内盗窃三位被害人财物的,如行为人在大型超市里连续盗窃多人。

三次以上盗窃行为的性质只能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为而不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否则有违不得重复评价与一事不再理原则。

另外,因“多次盗窃”入罪的,法院会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家属可以从这几方面入手展开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