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犬越来越多地进入寻常百姓家。据史料记载,我国有上万年的养狗历史。爱狗人士认为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反对养狗的人士也有理由认为城市家庭根本就不适合养狗,工作犬除外。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能否认的事实,随着狗的价值及狗对人的作用越来越大,狗已具有了家庭财产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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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养狗与禁养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养与不养是每个家庭的私权力,喜欢养狗的人能从养狗中得到快乐,但是在行使自已权利的同时,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当前,人们深恶痛绝的莫过于随处可见的狗狗粪便,以及遛狗不栓绳的不良行为,这样一些行为进一步加剧了反对城市养狗的呼声。众所周知,各大城市都有自己的养犬管理条例,这些条例中无一例外地将不栓绳遛狗作为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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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既然不栓绳遛狗是违法行为,机动车轧死狗就是白轧,这种以暴制暴的私法行为不足取;也有人认为,不栓绳的狗视为无主物,轧死白轧,这种观点也无理论支撑;还有人运用交通法上的路权原则,认为狗没有路权,因此,道路上机动车轧死狗白轧,恐怕这种观点也是对路权原则的曲解.....机动车轧死道路上的不栓绳的狗,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我们先看一起案件及法院的判决理由。

【简要案情】2020年11月21日晚,贺女士带着自家的雪纳瑞宠物狗外出,小狗在没牵狗绳的情况下横过马路。监控视频显示,小狗快速穿越非机动车道进入机动车道,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右后轮接触,小狗随即倒地。贺女士很快跑过来将小狗抱起。根据监控可见,事发地点并没有人行横道。由于协商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贺女士将司机张先生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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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理由】法院审理后认为,贺女士在户外遛狗未牵牵引绳,放任宠物狗进入车流量较大的机动车道。从监控视频来看,宠物狗进入机动车道的速度较快,宠物狗从绿化带窜出时,张先生驾驶的机动车的车头已经超越了宠物狗的行动路线。此情况超越了机动车驾驶人员能够提前观察或者预判的范围。因此,对于宠物狗与车辆右后轮接触情况,无法认定司机存在过错。法院依法驳回了贺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法院裁判理由及结论来看,本案中,贺女士的诉讼请求之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是从道路机动车责任划分的原则来处理的,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及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自然贺女士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并不是所有机动车轧死道路上不栓绳的狗均无责任。

不栓绳的狗也不是无主物

不栓绳的狗也不是无主物

狗是家庭财产,具有不动产的属性,不动产以占有为权利外观

有的人提出,不栓绳的狗视为流浪狗,言外之意这些人认为不栓绳的狗就是无主物,任何人都有先占权,都可以任意处置,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欠缺必要的理性。

主人与狗之间有一根绳确实很容易知道,这只狗是有人占有的,即人与狗之间处于紧密占有状态,其实这只是占有一种状态,也称之为现实占有,即使是没有栓绳,有主人跟在狗的后面或左右,那怕有一定距离,也不能否认此时的占有状态,仍为现实占有。既然有人占有,此时狗就不是无主物,有人所谓的流浪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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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狗在脱离权利人占有状态下,此时,这条狗是不是就是流浪狗呢?即使狗短暂脱离权利人的占有,仍视为有人占有,此为观念上的占有,对于一只牧羊犬很少有人会认为这是只流浪狗,大部分人就在心里骂主人,不看好自己的狗,没有人敢直接将其打死,吃肉补补身体。此状态的狗仍是主人的私有财产,任何人无权随意处置。最不好界定的问题是,当下流浪狗到处都是,主张观念上的占有恐怕有具有更好的理由,因此,养狗的人还是看好你的狗,既然你爱狗。

综上,无论是否办理了养犬证,或是否栓了狗绳,都不能否认狗为合法私有财产的属性。既然是合法私有财产就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处置他人财产,否则就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路权原则只是划分责任的依据

路权原则只是划分责任的依据

发生交通事故时,划分责任的依据是: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路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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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可分为上路行驶权、通行权、限行权、占用权。路权又分为绝对路权、相对路权和优先路权。

安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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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原则是指享有路权的机动车还必须保证安全通行的原则。有关限速、车灯使用、保持车距等的规定都要是安全原则所要求的。

综上,所谓的路权是在机动车驾驶人遵守安全原则前提下,依法享有的使用道路的权利。享有路权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无责任,仍应受到安全原则的限制,如在享有路权的道路上超速行驶,虽然此时没拴绳的狗在该道路上不享有路权,也不能免除驾驶人的过错责任,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机动车驾驶人虽然享有路权,仍应受安全原则的限制。

侵权才是请求权的基础

侵权才是请求权的基础

在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为处理原则,《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也是侵权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根据该原则,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及其责任大小,取得了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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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贺女士的诉讼请求,就是因为虽然由于狗没有栓绳而跑到马路上,但是根据当时情况,机动车驾驶人并无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因此,机动车驾驶人无责任,因此,贺女士的请求自然得不到法院支持。但是并不意味着,只要没有栓绳的狗路到马路上被机动车轧死,机动车驾驶人均无责任,关键要看机动车驾驶人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从而决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其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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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即使没有没栓绳的狗,仍为主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处置,否则构成侵权。狗虽然不享有路权,但机动车驾驶人在违反安全原则下不正当行使路权,仍属交通违法行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路权只是划分责任的依据,侵权才是请求权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