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国有 林区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吉林省林业 和草原局 委托吉林省重点 国有林技术服务中心 具体行使吉林省 重点国有林区林业 行政执法工作,并签订《林业行政 处罚 委托书》,明确了委托执法权限、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委托执法期限等事项。现按规定程序向社会予以公示。
附件 :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7月20日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林罚委字〔2021〕第〔9〕号
吉林省重点国有林技术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特委托你单位:
1、吉林省重点国有林区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涉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2、处罚决定要以省林草局的名义作出,盖《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专用章(2)》。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报省林草局重点国有林执法监督局审核、审批,受委托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程序法律规定。对在林草行政执法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为,由受委托单位代理吉林省林草局作为被复议机关参加复议或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5、省林草局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可以依法收回或撤销委托。
本委托书自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有效。
委托行政机关(印章) 受委托单位(印章)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重点国有林技术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盖章)
孙光芝 宋子龙
2021年7月20日 2021年7月20日
来源: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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