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赢了官司,但高安市民陈女士仍心有余悸:银行卡就在身边,深夜却连续收到4条银行卡交易短信,消费4万余元。她报警后得知,是他人在境外使用伪卡盗刷导致。在与银行协商处理未果后,陈女士将发卡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发卡银行赔偿陈女士所有损失。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余额却不翼而飞……谁承担责任?

据了解,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银行卡民事纠纷中的各方权益。法律界人士认为,该规定明确了关于伪卡盗刷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责任分担规则,为数字经济下的交易支付提供了公正的交易秩序和司法保障。

◎文/图记者吴强

银行应保障持卡人账户内资金安全

银行卡被异地盗刷 发卡银行被判担全责

2020年12月26日22时许,高安市民陈女士连续收到4条银行交易短信提醒,提示她的银行卡在异地分四次由ATM取款和POS机消费的方式被盗刷42246.17元。

陈女士出现问题的这张银行卡是她在高安市某银行办理的一张借记卡,此前一直正常使用,从未出现过异常。

陈女士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可能遭遇了盗刷。第二天一大早,她赶到附近的银行网点查询余额并打印了消费记录。在确认银行卡里的钱不见后,她前往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在当天持卡取款100元,证明银行卡并未丢失,仍在正常使用。当地警方调查后反馈,该银行卡取现、消费的地点在台湾地区,均不在本市。

银行卡遭异地盗刷,损失谁来赔?陈女士在与当地银行交涉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4月26日,高安市法院审结了这起银行卡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女士向被告申领银行卡,被告接受原告的申请并向其发放了银行卡一张,用于存、取款和结算,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庭审查明,原告于2020年12月26日21时50分时获悉其银行卡被他人消费后,随即于2020年12月27日9时21分到派出所报案,并于当日13时58分持卡取款100元。经查,当日该银行卡取现、消费的地点在台湾地区,均不在本市,可以认定该银行卡在台湾地区的取现、消费系他人使用伪卡盗刷所致。商业银行对与之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持卡人的存款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障持卡人账户内资金的安全。

最终,法院判决,发卡银行未能对伪卡有效识别,导致原告账户内42246.17元被伪卡盗刷,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认为原告存在泄漏密码的可能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银行卡盗刷损失42246.17元。

同为银行卡盗刷案 判决结果存差异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余额却不翼而飞……谁承担责任?记者查询我省相关判例后发现,同为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判决结果却存在差异,有的是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有的是银行承担部分责任。

2020年12月,上饶市广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由银行卡盗刷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原告柯某收到短信提醒,银行卡内存款被提现3万余元,后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发现,其名下的银行卡被他人在福建省某地连续提现8次,共计取款38800元。柯先生以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资金受损为由,诉请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举证据足以证明银行卡内金额取出时其不在福建省,取款卡片非原告柯某所持真卡。故本案银行卡异地被盗刷事实,表明银行卡操作管理系统存在一定瑕疵及风险,未尽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向原告告知磁条卡更换芯片和开通工银智能卫士的业务,以保障资金安全,但原告未重视进行办理,履约存有瑕疵,原告对其银行卡被盗刷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酌定被告承担损失的80%责任,原告承担损失的20%责任。

最高法发布规定 规制银行卡交易秩序

2021年5月25日,为依法对银行卡交易秩序以及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依法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

为回应社会关切,《银行卡规定》对银行卡盗刷事实的认定进行了规定。《银行卡规定》第四条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银行卡规定》第七条明确: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姜川认为,《银行卡规定》篇幅最大的内容是关于伪卡盗刷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责任分担规则,其最大亮点在于明确发生盗刷时,银行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方式,而在无过错责任中,银行仅在持卡人故意时免责,持卡人有过错时按照过错程度减免责任。

姜川表示,《银行卡规定》颁布前,非电商的盗刷只能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受不同主体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不同等因素的影响,持卡人的风险过高。《银行卡规定》颁布后则可以通过无过错责任进行归责,一旦遭遇盗刷,需要由发卡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证据证明,若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银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从这个角度说,具有一定的扩展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