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柯城区百家塘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就房屋征收范围、补偿方式作了明确,一起去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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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

具体范围以柯城区百家塘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为准(详见附件1)。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总户数74户,其中,住宅40户,非住宅34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2万平方米。

上述被依法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补偿安置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

1.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住宅房屋:

产权调换地点:百家坊未来社区安置小区住宅(期房),坐落于原梅家行政村范围内。具体安置房源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非住宅房屋:

产权调换地点:百家坊未来社区安置小区店面房(期房),坐落于原梅家行政村范围内。具体安置房源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2)选房原则

①按照先签约且按期腾空先选择的原则进行。

②按照提供的房源就近上靠原则选择。

③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具体选房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3)价差结算

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进行差价结算。

征收个人住宅、选择住宅房源安置且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以下产权调换房屋结算优惠:

①等面积部分结算优惠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等同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不含“住改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

②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

产权调换房屋设置电梯的,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住改商”面积)的10%享受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浮安置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可按6平方米享受优惠政策, 上浮面积内电梯公用部分面积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不支付房款,其余面积按4000元/平方米结算,再超出部分面积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取消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电梯公用部分面积除外)。

③托底增购面积结算优惠

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上浮后安置面积仍不足60平方米,可增购至60平方米增购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下浮20%结算。

经联合确认小组认定“住改商”的被征收房屋,符合享受托底增购面积结算的,托底增购面积中“住改商”部分不享受下浮20%结算优惠

④同一被征收人(含共有人)在此次征收范围内有二户以上合法住宅房屋的,只能享受不超过二次的上浮安置面积结算优惠(电梯公用部分面积除外)和托底增购面积结算优惠。

2.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其他有关补偿。

(二)相关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1.房屋价值、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房屋(含土地)和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搬迁费

(1)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搬迁费为2000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10元/平方米计发。

(2)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发,每户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其搬迁安装费单独予以补偿,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支付次数: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被征收房屋迁往周转房时应支付其搬迁费,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应当再次支付;从被征收房屋直接迁往安置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

3.临时安置费

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计发;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计发,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3)支付时间: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从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选择 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 36个月内将 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支付2倍临时安置费。

4.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 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征收决定发布时已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偿。

5.各类奖励标准

(1)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且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的,按户给予分段累计奖励,其中: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奖励;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在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给予25元/平方奖励。

(2)按期腾空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以下简称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签约之日分三段计算:

起始之日起7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起始之日起第8日至第12日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起始之日起第13日至第15日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

(3)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

为促进房屋的整体及整片拆除,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另行给予单元和楼幢(组片)完全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按居住单元和楼幢为单位,没有单元和楼幢的按自然区间划分组片。一个单元(或组)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单元(组)签约奖励10000元;一幢楼房(或片)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每户给予楼幢(片)签约奖励10000元。

单元和楼幢(组片)的划分在征收调查结果公示时一并公示,以房屋自然单元、楼幢和连片及适当的户数为区间进行划分。

(4)货币化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20%给予奖励。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为非国有资产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

被征收房屋为企业所有的,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补助。

(5)购房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4个月内,用货币补偿资金以本人或以其子女名义在衢州市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作为安置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新购不动产查询记录,以及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超基准容积率土地等其他费用)的3%给予购房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的购房资金的3%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购房补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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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志成

审核:童炜来 孙萌 王锡昌

终审: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