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一县人民法院公布起诉书:被告人陈某某因猜疑其妻李某某有外遇,并多次发生口角,二人感情矛盾加深。一天夜晚被告人陈某某心生怨愤,持铁锤猛然窜至靠南墙坐着的李某某跟前,多次用力击打李某某头部...
临沂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
丈夫怀疑妻子有外遇
自202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因猜疑其妻李某某有外遇,并多次发生口角,二人感情矛盾加深。
持铁锤用力击打妻子头部
2021年1月18日13时许,在蒙阴县**街道**村陈某某经营的石马疃卫生室内,被告人陈某某约李某某外出办理诊所业务时,遭到李某某拒绝,被告人陈某某对李某某更加反感,心生怨愤,持铁锤猛然窜至靠南墙坐着的李某某跟前,多次用力击打李某某头部,行凶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跑。
经他人劝告陈某某投案自首
当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他人规劝下到蒙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因被告人陈某某击打,致李某某头皮裂创、脑挫裂伤、开放性枕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手中指近节指骨骨折、双手中指近节皮肤裂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陈某某患有抑郁症
根据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陈某某作案时患有****性症状的抑郁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犯罪未遂,应当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作案时患有伴精神疾病症状的抑郁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1********,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乡医,住蒙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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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来源于蒙阴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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