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在在办案过程中,要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对证明当事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要全面调取。但是,在司法实务中,相当一部分办案人员抱着有罪思维,侧重于调取有罪证据及证明当事人应当从重处罚的证据,而对于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则怠于收集和调取,个别办案人员甚至有意隐藏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给我们的办案活动带来被动。

温州:杭州专业刑事律师杨军军:刑事案件的辩护也要积极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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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杭州专业刑事律师杨军军:刑事案件的辩护也要积极收集证据

当辩护律师发现证明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时,要区别情况处理:对于那些不可更改的诸如原始书证、物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要大胆收集,并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对之进行审查,在确定完全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对案件的定性量刑有重大帮助的情况下,要大胆收集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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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交前,要制作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证据主要内容,证据来源,证据是原件还是复印件,证明目的等相关内容,然后将证据的复制(印)件连同证据清单呈递办案机关,同时要妥善保管证据原件,以供办案机关核实。如果必须提交原件的,要请办案机关出具证据收据,请办案人员在收据上签字盖章。
向办案机关提交证据必须实事求是,绝不可以伪造、变造证据,必须在对证据进行认真地核实确保证据完全真实,完全具备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交,对于涉嫌伪造、变造的证据及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的证据,不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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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还出现一种情况,某些律师对收集到的证据,不管对案件有无帮助,一股脑地呈递给办案机关,本律师对之持保留态度。我们向办案机关提交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当事人具有无罪或者有罪轻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以追求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要根据办案需要,对收集到的各项证据进行认真地审查,对于当事人的定性量刑有利的证据,我们要积极大胆提交,对于当事人定性量刑不利或者作用不大的,不要提交。切忌不经筛选,一股脑提交,这样对案件非但没有帮助,给办案机关带来了额外的工作负担,甚至给当事人带来新的刑事风险,给案件带来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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