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美满的婚姻需要激情和浪漫,但这一切更需要建立在平淡与理性的基础之上,人生活在社会中,相互之间建立起各种各样的联系,就有必要遵守大家共同认可的社会规则,否则秩序将不再,难免引发社会混乱,个人权利的行使不能违反社会共同的价值观,不能逾越社会的道德底线,不能违反法律的要求,否则必将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聚众淫乱行为与我国法律和道德的要求背道而驰,严重破坏了基于社会善良俗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是法和道德所不容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下我们一起看一起案件,本文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如有不同观点,敬请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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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朱某(男)和孙某(女)是一对夫妻,两人结婚已经近四十年龄。朱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加入了某夫妻结伴旅游群,他们讨论结伴旅行,顺便玩玩换配偶的游戏。朱某和孙某商量好一起玩一次,一起加入的还有40多岁的李某(男)和杨某(女)、马某(男)和吕某(女)。三对夫妻到三亚旅行3天,夜里相互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的一次例行查房时将6人都带到了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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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这3对夫妻为了满足自己不耻的性欲,聚众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聚众淫乱罪,分别判处1年有期徒刑。但是6人均不服判决,他们认为在宾馆做这些事并没有侵害聚众淫乱罪的法益:公众对于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秩序。因为他们的活动是秘密进行的,所以并不构成犯罪。您认为法院判决正确,还是当事人辩解合理?本文观点如下,如有不同敬请指正。

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三人以上一起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此处的淫乱除了发生性关系外,还包括其他刺激满足性欲的行为,如手淫、口交等,即这里的淫乱活动只限于身体直接接触的淫乱活动,聚集三人以上一起看淫秽影视的行为不是这里的淫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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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伦理秩序、公众的性感情及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由于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因此,本罪有刑法意义的保护法益为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基于此,三对成年夫妻相互发生性关系时,基于当事人同意,并没有侵犯涉事当事人性的自主权,也就是当事人所谓的自愿为何要判刑,刑法之所以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这样的行为有被不特定的或多数人感知或看到的结果及其高度危险,不当地侵犯了公众对性的伦理秩序及性感情,而性的伦理秩序及公众的性感情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聚众淫乱行为通过对性的伦理秩序及公众的性感情的侵犯,间接地侵犯了社会良好秩序,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这正是刑法所要规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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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不可能为不特定或多数人感知或看到的秘密地聚众淫乱行为,由于不可能侵犯本罪保护的法益,不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有被不特定或多数人感知或看到的高度危险即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发生被感知或看到的实害结果。因此,在公共场所,如宾馆、旅店、工作场所等发生的聚众淫乱行为虽然没有被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现实感知或看到,但有感知或看到的高度危险,在这些场所发生的聚众淫乱行为,或涉聚众淫乱罪。

本案中,三对夫妻在宾馆发生聚众淫乱行为,虽然当事人自认为秘密进行,没有侵犯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但是在这样的场所发生类似行为,有被不特定人感知或看到的高度危险,因此,三对夫妻的行为侵犯了本罪的保护法益,具有客观不法性。

问题是,三对夫妻六个人是不是无一例外地构成聚众淫乱罪呢?

刑法对聚众淫乱行为的处罚

刑法对聚众淫乱行为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意味着,对于非组织、策划本次聚众淫乱活动者或非多次参加者,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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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案情交待不十分明确,本文难以明确首要分子及三对夫妻是否均多次参加聚众淫活动,鉴于此,对三对夫妻六人均被判刑不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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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通过以上分析,这里明确的是该三对夫妻六人的行为系聚众淫乱行为,其辩解的秘密进行,没有侵犯性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的理由不能成立。但三对夫妻六人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在此不作评价。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