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汛期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就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立即开展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突出抓好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科学处置,全面强化煤矿防治水工作,最大限度防范化解汛期煤矿安全风险、全力以赴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提出要求。
以下是《通知》全文
各产煤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华能滇东能源矿业分公司,各监察分局:
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以及省政府相继对汛期安全防范工作作出重要部署。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最大限度防范化解汛期煤矿安全风险、全力以赴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汛期水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严峻形势,提高政治站位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今年以来,全国矿山领域连续发生新疆丰源煤矿“4·10”透水事故、山西大红才铁矿“6·10”透水事故、贵州省大竹园铝矿“7·5”雨水淹井涉险事故、陕西郝家梁煤矿“7·15”透水事故等多起由水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近期,河南、河北等地遭遇特大暴雨,多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及煤矿企业要落实“四个看待”要求,深刻汲取国内水害事故教训,以及省内煤矿历史上的水害事故教训,深入开展水害事故警示教育,严防“重蹈覆辙”。
(二)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当前正处“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时期,强降雨、强对流天气、山洪、地质灾害易发频发;全省煤矿水文地质不清、水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不足、治理措施不落实、物资储备不可靠等问题依然存在,煤矿防治水基础薄弱、汛期安全防范形势严峻。各级各部门及煤矿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敏感性,把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当做一项政治任务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树立底线思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全力以赴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预报预警,有效防范风险
(一)突出抓好预报预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建立完善灾害性天气预警和协调联动机制,明确每处煤矿汛期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及相关负责人,及时向煤矿发送暴雨、洪水等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并督促煤矿在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期间及时停产撤人到位,确保安全度汛。煤矿企业要及时掌握当地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发布的暴雨、洪水、大风、雷电等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突出抓好风险防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强降雨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府办明电〔2021〕15号),按照“把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风险思考得更深入一些”要求,进一步强化汛期安全风险研判会商,定期发布风险预警。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汛期安全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修订完善“雨季三防”工作方案及水害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全员学习;安排专人每天对煤矿地面、井下及矿井周边山体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认真组织对防汛救灾物资进行清点,针对巡查发现新情况要及时向矿长及总工程师报告,物资不全的要尽快进行补充,确保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防得住”。
三、强化水害治理,及时消除隐患
(一)深入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全省所有有人员入井的煤矿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方位的水害隐患自检自查,逐条对照《煤矿防治水细则》,紧盯煤矿老空水防治、防治水基础资料、探放水作业、涌水量观测、排水能力、防水密闭墙、安全出口、避灾路线、双回路供电等关键环节开展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严格按照“五定”原则整改到位,隐患排查及整改结果要在7月底前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国有煤矿企业报所在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图纸定期交换制度、一矿一个监管主体责任制度,及时掌握区域煤矿采掘动态,分析研判各煤矿与相邻矿井、关闭矿井、非法小窑、地表水体及陷落柱之间的关系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风险隐患。
(二)严格贯彻落实水害防治措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云南省井工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暂行)》(云煤安发〔2021〕15号)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汛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云煤安发〔2021〕17号)的宣贯力度,督促煤矿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探放水基准线“两把锁”管理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三项制度。督促各煤矿企业查清探明矿界周边和矿界范围内老空区、地表水体、井下岩溶陷落柱等异常区域,科学划定标注“三线”,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和“三必须、四严禁”防治水要求,积极探索应用长距离定向钻探技术、水害监测预警系统、钻孔施工视频监控和注浆封堵加固等水害防治技术,夯实煤矿水害防治基础。
(三)有力开展水害防治专项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水害防治作为近期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主要内容,结合监管监察计划,将水害严重、周边关闭矿井较多、隐蔽致灾因素不清、煤层群开采的煤矿,以及人员配备不齐、装备落后、管理较差的煤矿列为水害防治监管监察重点,对标对表开展监管监察执法;对受老空水、承压水等突水威胁,在防治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的,一律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水害安全隐患的生产建设煤矿,坚决依法严肃查处,采取挂牌督办、媒体曝光、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等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行刑衔接”要求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强化应急值守,落实撤人措施
(一)严肃防汛纪律,强化调度抽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肃防汛纪律,严格执行汛期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应急值守,对责任不落实、违反防汛纪律的要予以严肃查处。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要负责人在矿盯守责任,加强对煤矿企业汛期应急值守人员在岗在位、措施落实等情况的调度抽查,加大对煤矿安全风险预警系统查看力度,增加对煤矿企业汛期安全防范工作的抽查频次,跟踪了解汛期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科学有效应对,及时撤出人员。督促煤矿企业发现井下透水、雨水淹井、山体滑坡等预兆时,毫不含糊、第一时间组织撤人,并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信息;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确保其接到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或发现险情后快速响应、科学处置。督促矿山救护队伍积极开展水害事故救援训练、加强战备,提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请各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煤矿企业及时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产煤县(市、区)和所属煤矿,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来源 云南煤监局
责编 徐红
校对 罗秋旭
编审 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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