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7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一名游客发布视频称,自己去旅游时遭到了导游的威胁,称该名导游以游客在玉器店消费不足为由,强制要求游客购买其他套餐,导游在发现游客录像后与其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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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这名导游所在的福人旅行社将这名导游换下,却没有安排其他导游接替,后续一天的旅行中,该团一直处于无导游状态,据了解,在7月21日,散团时大巴车司机还以消费不够,强制扣留了游客的行李并索要钱款,导致多名游客行程延误,最终,游客转账给司机6000元后拿回行李。

根据游客发布的视频显示,一名光头导游脚踩座位,拿着麦克风朝向游客们,两名女性勇敢发声,双方部分对话如下:

光头导游:“啊~行~要不就这样子……”

(听声音年龄较小的女子)小美(化名):“我们就想看看草原。”

(听声音年龄较大的女子)芳姐(化名):“对,我们没有其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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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头导游:“不行,你别废话了。”

芳姐:“那你这就叫强制消费!”

小美:“我们就这么干了啊!”

光头导游:“你别跟我扯这些犊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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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反正你也做不了主!”

光头导游:“我做不了主?”

芳姐:“对,我觉得你也做不了主!”

光头导游:“我今天就做做这个主了!你别吓唬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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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行!”

光头导游:“我告诉你,你别跟我扯这些犊子!一天到晚的,你废话最多了!你不行的话,把我换下去!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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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好,好!”

光头导游:“那你就换吧,扯什么东西,啊,同意换也可以,举手……”

小美:“同意换他的举手,来,同意换他的举手,行……那你就不用说了,让我们休息一会儿。”

芳姐:“对啊!”

光头导游:“我为什么要让你休息?你上的是我的车,我花钱!我们雇的车!你不想听,你不想参加的话,你可以下去,为什么我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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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姐:“你自己说的呀!”

光头导游:“我自己说的?我现在反悔了!你不要给我录音!录什么音啊!你把那个手机拿回去啊!”

芳姐:“怎么了?”

随后,光头导游径直走向视频拍摄者,甚至听到一名男子大喊“不行”,在7月23日,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发布“关于对内蒙鬼福人旅行社聘用导游处理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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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报显示,“经查,认定内蒙古某旅行社在接待包头市某公司人员进行‘草原沙漠两日游’过程中,聘用导游(李某明,男,导游证号:QQ93408L)在旅行行程中存在胁迫消费者消费的事情,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导游李天明作出‘吊销导游证,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理决定’,下一步,还将对涉事旅行社、运营车辆作出进一步处理,严肃处理。”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除此之外,该导游的行为或涉嫌违法,如果该导游使用暴力要求游客购买物品,则涉嫌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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