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岁的吴兴海住在六楼,他年纪大了,觉得上下楼不方便,就另买一处一楼的楼房,要把六楼的房子卖了。他在窗户玻璃上贴一张纸条,上面写着“此房出售”,然后在这几个大字下面写上了联系电话。这张纸条在窗户玻璃上贴了好几个月没人跟他联系。

一天,他来到附近的便民信息中心,对信息中心主任陆玉英说:“我有一处六楼的住宅要卖,你们给张罗张罗,如果通过你们的努力,把这处住宅卖掉,我按卖价的1%给你们信息费。”随后向陆玉英详细介绍了这处楼房的位置、房龄、条件以及要价。陆玉英把这些情况记录下来。当场还有便民信息中心的其他两位同事,他们都听见了吴兴海的许诺和介绍的有关情况。陆玉英说:“咱们先小人后君子,写个协议,防止以后发生纠纷。”吴兴海说:“你们如果给卖出去,就按房价的1%给你们信息费,这很简单,用不着写协议。”

陆玉英说:“没有书面的,口头协议也可以。今天在场的除了我们俩以外,还有咱信息站的另外俩同事,咱四个人都听见了,就按刚才你说的方法办。”吴兴海说:“行!行!”就这样,他们算签订了口头协议。

人的行动受利益驱使。陆玉英见吴兴海给的信息费不算低,帮助卖房的劲头大。她除了在便民信息中心的橱窗上张贴广告以外,还派人四处寻找买房人。没过多长时间,陆玉英真的就给找到一个买房人,他叫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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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玉英把黄明领到吴兴海家看房。卖方想卖,买方想买,双方当场就开始讨价还价。吴兴海一口价,要80万元,黄明就给75万,俩人争来讲去,都不肯让步。陆玉英坐在当场,说:“你们一方诚心想卖,另一方又诚心想买,这样吧,双方都让让步,你们双方如果都能接受,就78万元成交。”

吴兴海对黄明说:“我跟陆玉英有口头协议,我已经答应她了,如果经过她的介绍把房子卖出去,我就按成交的房价1%给她拿信息费。我要价是80万元,减去信息费,实际拿不到80万。”他这一说,黄明才知道他们之间有这样的口头协议。

陆玉英坐在一旁说:“如果认为信息费太高,我可以适当让步。”吴兴海说:“不给80万我不能卖。现在房价不断往上涨,再过一段时间给我80万我还不一定卖呢!”双方由于在价钱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买卖没能成交。

过了五个月,黄明一直没买到合适的房子。没出吴兴海所料,房价确实在上涨。根据市场的行情,黄明认为吴兴海的房子确实值80万。由于他以前由陆玉英领着到过吴兴海家,所以他认识,这回就自己直接来到吴兴海家问他:“你的房子卖出去没有?”

吴兴海说:“还没卖出去。但房子涨价了,你现在给我80万元我还不卖了,除非是便民信息中心的那笔介绍费由你负担。”

黄明说:“你要想卖,我就给你80万元,至于信息费,你愿意给就给,不愿意给也有不给的道理。我来找你买房,是咱俩之间的交易,与便民信息中心无关。再说,咱俩交易成功便民信息中心不一定知道。即使知道了,你不给他们信息费他们也没有办法。即使打官司,因为空口无凭,没有字据,他们不可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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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海觉得这话有理,他俩没经过便民信息中心,私下“掏地沟”,把便民信息中心甩掉,买卖房子成交。

纸里包不住火,没有不透风的墙。后来便民信息中心知道了黄明买去了吴兴海的六楼住宅,就跟吴兴海要信息费。吴兴海说:“五个月前,你领黄明到我们家来买房子,但没成交,后来,我们俩人的买卖是我们两个人之间的事,难道我不管卖什么,都得向你们交信息费吗?”

陆玉英说:“除了黄明以外,不管你把楼房卖给谁,我都不会跟你要信息费,但只要是卖给了黄明,就得给我信息费。因为黄明买房子这个信息是我提供的;你卖房子的信息是我提供给黄明的。你们后来买卖成交,不是我不想提供服务,而是你们不通知我,这个责任在于你们。”

不管陆玉英怎么说,吴兴海就是不肯拿信息费。陆玉英说:“这8000元的信息费,你必须给我们。如果我们两个人私下解决不了,最后只得走法律程序来解决。”

吴兴海说:“打官司也不怕,一是我把房子卖给黄明,是我们两个人的私下交易,与你无关;二是你跟我要房价1%的信息费,空口无凭。我劝你就不要再白花诉讼费了。”

陆玉英没听吴兴海的,写了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她没要房价1%即8000元的信息费,只要6000元,其原因是她认为,在房子成交过户过程中,办理各种手续她没参与。陆玉英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她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还递交了他们便民信息中心两名同事和黄明关于吴兴海口头答应要给陆玉英房价1%即8000元信息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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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此案后先调解。主审法官对吴兴海说:“原告陆玉英起诉到法院,提交了许多证据。他们便民信息中心的两名工作人员和买房人黄明,都证实你跟陆玉英订立过口头协议,你答应只要便民信息中心给找到买主,把房子卖出去,你就给房价的1%信息费。现在你的房子被买走了,买房人正是他们提供的。你们原先签订的口头协议虽然没有文字记载,但不管是口头协议还是书面协议,都是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只要这种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就受法律保护。你们签订的口头协议有多人证实,合法有效,你应该履行这个协议。”

吴兴海说:“在五个月前,陆玉英领着黄明到我家来买房子,那时没成交。事情已经过去了五个月,黄明知道我房子还没卖出去,自己到我家来买房子,没经过便民信息中心,这次是我们俩之间直接产生的交易,不应该向便民信息中心支付信息费。”

主审法官说:“原告陆玉英说,黄明买房子和你卖房子这个信息,是他们提供的。如果不是黄明到你这里来买房子,而是其他人买你的房子,便民信息中心不会收取中介费。”

法院在调解中,吴兴海始终坚持不能向便民信息中心支付信息费,因此调解不成。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原告陆玉英与被告吴兴海签订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没有违反这份协议的规定,积极为被告吴兴海寻找买主,并且已经找到了买者黄明。被告吴兴海后来甩掉便民信息中心,直接与买房人黄明交易,并且拒不履行与便民信息中心签订的口头协议,拒绝支付信息费,违反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口头协议。陆玉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令吴兴海向便民信息中心支付中介费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文选自《法官手记》,作者张世琦,有删减,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