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道路上

老司机们难免会到羊群、牛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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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放牛回家的老人牵着一头大牛,小牛尾随着大牛。老人听到有响声,回头看才知道是一男子骑摩托车掉到路边的坎下。

这是怎么回事呢?

赶牛回家,不料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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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养牛人牵着一头大牛

小牛尾随着大牛

心急的起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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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牛人支付了门诊费356.2元

起某某与养牛人文某某

就损害赔偿

进行了协商

但是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近日

元谋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

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摩托车车主向养牛人索赔1.2万

摩托车司机起某某将养牛人文某某诉至元谋法院,起某某认为是牛踢他导致摔到坎下受伤。于是向养牛人索赔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摩托车修理费等费用共计25951元,由被告承担50%即12975.5元。

法庭上 ,被告养牛人文某某辩称: 我当时牵着一头大牛,后面跟着小牛,在路上正常行走,并不知后方有人。在经过某家门口的时候听到有响声,回头看才知道是原告掉到坎下。我家人将原告的摩托车抬了上来; 同时我遵守交通规则,牵着牛在路上靠右正常行走,是原告驾驶机动车从小牛右边超车时没有避让牲畜。应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而我在此次事故中无任何责任;原告起诉的费用全都不合理,我不愿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是摩托车司机起某某

为自己的“超牛”买单?

还是养牛人文某某

为小牛的“惊吓”赔偿?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2日,被告文某某牵引着自家的一头大牛,大牛后跟着一头小牛在道路上行走,原告起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跟随在牛后。双方行至黄瓜园镇把业村某路段,原告从被告及牛一行右侧超越通过时,被告家的小牛因受惊吓后踢到原告驾驶的摩托车,致使原告及摩托车一起掉到路边的坎下,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事故。随后,元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文某某未尽到看管好自己的牲畜、起某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起某某、文某某负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元谋县人民医院进行了门诊治疗,诊断为:左足第五趾近节趾骨远端骨折。事故发生后,双方为本次事故中责任比例的如何划分,以及损失的赔偿发生了争议。原告提起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应当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被告饲养的小牛踢中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导致原告及摩托车掉到路边的坎下,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的后果,被告应当依法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驾驶机动车,遇前方道路有牛通行,应当本着确保安全的原则,与牛保持安全距离,从通行路面更宽的左侧超越,却仍然逼近牛,选择靠近道路边缘的右侧超越,从而使牛受惊吓后攻击到自己,又掉到路边坎下,其对自身的损害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

本院综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原告对自身的经济损失承担60%的责任,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被告文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起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摩托车修理费合计2477.28元,扣除已垫付的356.2元,实际还应支付2121.08元;驳回原告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某某不服,认为起某某是主观上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免除自己的责任。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合法,认定事实也不真实客观,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起某某的经济损失是自己的重大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经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当事人达成协议,由文某某支付起某某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量、交通费、摩托车修理费合计1600元。

该案的发生提醒我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安全出行,留意路况,减速慢行,谨慎驾驶,切勿右侧超车!然而,作为动物饲养人,要爱护自己饲养的动物,要加强对动物的约束,掌控在自己能保障安全的范围内,减少自身的财产损失,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

牛的主人还是需要负责的!

▍信息来源:元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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