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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前段时间,有位媒体朋友咨询我,说记者收钱做虚假报道,算不算受贿?其实,只要满足一定条件,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一样可以构成受贿罪。今天,我们就来介绍一下,有关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受贿的法律问题。

案例参考:首先,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傅某是某国有财经媒体的记者,采访时结识了某工作人员张某。张某因与自己的上司,某工程总指挥王某有些矛盾,于是暗示记者傅某,通过关于工程建设问题的虚假报道,对总指挥王某产生负面影响。张某私下给了傅某3万元,傅某收钱后,撰写了关于该工程存在建设问题的文章,并刊登在自己供职的媒体上。那么,傅某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受贿呢?

律师解答:一种观点认为,傅某是媒体记者,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无法构成受贿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傅某供职的媒体属于国有单位,因此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可以构成受贿罪。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首先,认定当事人所属单位的性质,是否属于国有事业单位。比如在各类报刊杂志社、出版社、电台、广播电台、媒体网站等国有机构供职的人员,是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第二,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根据规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记者持记者证进行的正常采访活动就是职务行为,利用采访等实现舆论监督的手段索要财物,或者收取财物的,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第三,新闻媒体,尤其是国有媒体的新闻宣传工作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国有媒体记者对公共事务行使舆论监督权,采访内容涉及公共事务。其利用舆论监督权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因此,傅某作为国有财经媒体聘用的记者,代表该媒体对某公司工程建设工作进行调查采访,属于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傅某应当履行社会舆论监督职能,行使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监督权力,但他却为了一己私欲,借职务之便,搞有偿新闻,进行虚假报道,为张某牟取了不法利益,因此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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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我们在判断新闻媒体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时,首先要判断当事人是否供职于国有事业单位,是否拿到了正规的记者证,以及发表的新闻报道是否对公共事务行使舆论监督,同时,还要结合是否具备行使公务的特征等。在面对案件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