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上午,惠城区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惠城区法院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李某供认了其雇人非法捕捞的事实,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公开道歉,主动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用于投放鱼种恢复生态。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李某雇佣5人在惠州某生态区三分场一号地水域,即国家湿地公园内,使用电鱼的方式和名称为导陷插网陷阱的禁用渔具实施捕捞作业。雇佣的5人非法捕鱼后将渔获物交给李某对外贩卖,由李某支付工资。至今李某共获利768478元。

惠城区检察院认为,李某雇佣他人在国家湿地公园内使用电鱼的方法和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造成涉案水域渔业资源的损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李某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修复费,并在市级以上电视台及全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旨在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与民事责任,践行“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促使被破坏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得以修复,更在于对一些潜在的不法分子发出警示、敲响警钟。

检察机关呼吁,社会各界应当建立渔业资源的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用实际行动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当好公共利益的“践行者”“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