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问题66:排污单位判断污染防治技术为可行技术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可行技术可按照行业可行技术指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要求确定。以污染防治技术的污染物排放持续稳定达标性、规模应用和经济可行性作为确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重要依据。

对采用相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原则上认为排污单位具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排污许可问题67:排污单位申请填报时上传附图的要求是哪些?

答:要求上传的附图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监测点位示意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生产工艺流程、 主要原辅材料和产排污节点等内容;

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并标注废气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生产单元;

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标明雨污流向及排放口;

监测点位示意图包括废水、废气(有组织和无组织)和噪声监测点位。

排污许可问题68: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时,应依据排污单位执行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严确定。标准选择优先顺序原则上为:地方流域标准、地方行业标准、地方综合标准、国家流域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国家综合标准。

对于废气,若执行不同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排放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测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 污染物浓度,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混合排放浓度确定要求的,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排放浓度。

对于废水,若排污单位生产设施为两种及以上工序或同时生产两种及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混合排放浓度确定要求的,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排放浓度。

排污许可问题69:排污单位怎么确定所在区域是否属于总氮、总磷控制区?

答:根据《“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我国对沿海 56 个 城市及 29 个富营养化湖库实施总氮总量控制,对总磷超标的控制单元以及上游相关地区实施总磷总量控制。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的广州市、深圳市、珠 海市、汕头市、江门市、湛江市、茂名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 东莞市、中山市、潮州市、揭阳市属于总氮控制区,无城市属于总磷控制区。

排污许可问题70:排污单位哪些污染物需要申请年许可排放量?

答: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生产设施、生产单元或厂界为单位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不许可排放量,其他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废气主要排放口通常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石化、化工、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重金属(有色冶炼等重点行业)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钢铁行业还应许可一般排放口排放量及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量,石化行业应许可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股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废水主要排放口通常对化学需氧量、 氨氮,以及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对位于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排放总磷、总氮的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按照《2019 年版名录》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原则上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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