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所在。《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其围绕质量安全补充完善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将对屠宰行业产生深远影响,为肉食品安全提供强有力保障”,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院长沈建忠说。
一,实行质量管理规范管理
原《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1998年实施。它曾经引领我国生猪屠宰行业逐步转入法治化轨道。作为业内专家,中国肉类协会会长、世界肉类组织副主席李水龙对此深有体会:“通过实施定点屠宰制度,政府监管能力得到提升,生猪屠宰经营行为得到规范,屠宰集中度和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有了明显提升。”
但近年来原《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李水龙说,总体上看,我国生猪屠宰行业仍然存在整体生产方式落后、技术水平不高、企业竞争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风险仍不容忽视。
沈建忠举例说,目前,我国生猪屠宰企业中小型屠宰企业占比超过60%,屠宰加工条件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存在很大差距。
《条例》对于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的推行,即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
沈建忠说,实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GMP)”管理,在加工环境、卫生设施、生产用水、设备工具、加工过程和生产管理等方面实施严格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条例》的新要求,是生猪屠宰企业从事生猪屠宰生产活动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也是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屠宰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屠宰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法规要求。”
在沈建忠看来,《条例》为实施GMP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将加快小型屠宰场点撤停并转,推动屠宰企业实行屠宰、加工、销售、配送一体化发展,持续推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我国生猪屠宰行业将踏上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二,全过程安全控制标准化
《条例》体现了对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高度重视。
《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肉品品质检验的条款作了重要修订,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是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的重要支撑。生猪屠宰厂(场)按照同步检验要求,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是控制从生猪入厂(场)到整个屠宰加工过程直至屠宰产品出厂全过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沈建忠说。
据了解,目前,部分屠宰厂(场)对屠宰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足,未建立有效的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体系,存在检验岗位缺失、检验人员不足、检验把关不严等问题。《条例》突出了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的重要地位,对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将极大提升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法律地位,约束力更强,监管依据更明确,为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实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也是一个重要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主任陈伟生认为,实施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不同于监督抽检,不属于标准符合性判定,而是基于风险调查及预警的一项前瞻性工作,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的重要方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开展监督检查,也将有力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生猪屠宰产品安全风险,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沈建忠说。
此外,《条例》还鼓励推行标准化屠宰。《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沈建忠认为,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涉及生猪进厂查验登记、待宰静养、检验检疫、屠宰加工、卫生控制、无害化处理、产品包装、储存与运输、人员管理、生产管理等要求,针对这些环节制定相应的标准,建立完善的屠宰标准体系,有利于通过标准化手段进行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
三,大幅提高额度处罚到人
陈伟生注意到,《条例》贯彻食品安全“最严厉的处罚”要求,对照食品安全法,大幅提高了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
《条例》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规定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同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强化“处罚到人”。陈伟生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关键。实施“处罚到人”,可以进一步倒逼责任人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条例》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行为,除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外均设置了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双罚”。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条例》通过多种举措在极大提高生猪屠宰行业质量水平的同时,也将在加强行业治理的同时改善营商环境。李水龙说,为了保障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二是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三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四是强化社会监督、社会共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举报的违法行为。
“《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改善生猪屠宰行业营商环境,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李水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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