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中年男子张某同女子莫某,二人系再婚,女子莫某做生意,交际广泛,异性朋友多,经常外出。张某很生气,怀疑妻子在外面有人,便打算教训、惩罚一下其妻子。于是,他将除草用的烈性农药“百草枯”,偷偷喷洒在妻子的内裤上,并晾干。次日起,其妻子因穿了有毒的内裤,出现了外阴皮肤溃烂、胸闷。呕吐等症状。送医后,经诊断为农药“百草枯”中毒,几天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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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其相关规定,分析本案例,敬请阅读和指正。

百草枯

百草枯

百草枯是一种快速灭生性除草剂,具有触杀作用和一定内吸作用。能迅速被植物绿色组织吸收,使其枯死。百草枯对人毒性极大,且无特效解毒药,口服中毒死亡率可达90%以上,百草枯可经完整皮肤、呼吸道和消化道吸收,但吸收并不完全,吸收后随血液分布至全身各组织器官,百草枯对皮肤粘膜有刺激和腐蚀作用,全身中毒可引起多系统损害,严重的可致人死亡。可见,百草枯是一种剧毒农药,喝下百草枯致死率极高,甚至通过皮肤粘膜可间接导致中毒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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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7月1日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张某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张某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

本罪为具体危险犯,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危害了公共安全或有危害公共安全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据此,投放的危险物质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往特定人水杯中投毒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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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不特定”不是指谁遇上谁倒霉的意思,如从二十楼向人行道上扔下啤酒瓶的行为,就不能理解为这里的不特定,因为这样的行为充其量打死或打伤一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应评价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行为。不特定是指危害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可控,危险会随时向外扩展的情形;这里的“多数人”没有具体标准,司法实践中应根据现场情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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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将百草枯涂于妻子内裤上,致妻子死亡,张某的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因此,本案中,张某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犯罪故意是对构成要件诸要素的认识,如果行为人认识到所有构成要件要素的内容,就具有了犯罪的故意,没有认识到或没有完全认识到,或为过失犯罪,或为意外事件。构成要件要素的内容为:行为、结果、部分犯罪对象、部分犯罪的定罪身份及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认定犯罪应坚持客观到主观的顺序,发挥构成要件的主观规制机能,而不能相反,否则极易导致主观归罪、刑讯逼供等,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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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因此,行为是重要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刑法上的行为是类型化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杀人行为还是伤害行为,有客观的判断标准,不以行为人主观意志为标准,行为人只要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即可,所谓的行为是杀人行为还是伤害行为,应采取客观的判决标准,这就是行为类型化的基本含义。

如行为人手持一把一米长大砍刀,用力砍向被害人脖子致死亡,这样的行为类型化为杀人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坚持认为自己是在实施伤害行为,你信吗?!相反,行为人手持砍刀砍向被害人手指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是杀人行为,因为这样的行为没有致他人死亡或死亡的高危险,应类型化为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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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将百草枯涂在妻子内裤上并晒干,众所周知,那个部位皮肤极其脆弱且粘膜极多,而百草枯有透过人体粘膜进入体内,侵蚀身体器官并导致死亡的高度危险,关于这种危险性的评估,实践中发生的概率多高,如果张某是一个农民,对百草的属性有充分的认知,那么,张某的行为是杀人行为还是伤害行为?你怎么看?

本文认为,张某的行为是杀人行为,因此,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为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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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为间接故意。透过这一案件,告诉我们,夫妻之间应相互信任,婚姻的基础就是爱情,爱情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之上的,夫妻相互猜疑,已失去婚姻的基础,爱不意味着伤害,张某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