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年7月21日,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高青县宋某某(女)被捕!涉嫌在自己家中介绍张某某等卖淫女卖淫,证据确凿,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淄博一女子介绍他人卖淫被捕

山东高青县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

图来源于网络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2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县**镇**村,住高青县**小区**号楼,无业。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高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高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自2017年8月以来在高青**小区**号楼自己家中容留介绍张某某等卖淫女卖淫,宋某某共收受嫖资37760元,宋某某实际非法获利18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勘验、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芦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并获取非法利益188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高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村

2019年7月17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