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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驻马店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一则起诉书!以付某甲、赵某乙、马某乙等人发起、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蓝天公司的重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有组织犯罪攫取了大量非法经济利益,现针对该事故案情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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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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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甲(另案处理)是泌阳县象河乡象河街回民,兄弟、族人众多,宗族势力较大,付某甲本人多次参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2001年2月10日下午,付某甲在泌阳县春水镇搭乘豫L*****拉沙车回象河,行至春水河砂收费站时,付某甲阻拦司机交费并辱骂收费站工作人员。当该车行驶至泌阳县象河乡象河街粮管所时,被交警及河砂收费站工作人员拦下询问情况,付某甲欲打工作人员,被人拉开。付某甲随即纠集付某乙、刁某甲(已去世)、付某丙等人殴打交警及河砂收费站工作人员,在象河派出所出警将涉案人员带到派出所后,付某甲等人仍对交警及河砂收费站工作人员辱骂、殴打。2007年8月份的一天,付某甲、马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组织付某乙等不明真相的回民冲击象河乡政府、派出所,殴打公安民警和乡政府工作人员,逼迫政府答应其无理要求。由此,付某甲在泌阳县象河乡树立了恶名、威名并具有号召力。之后付某甲逐步参与到象河街清真寺的管理工作中,2009年付某甲获得了时任泌阳县象河乡象河村委支部书记付某丁的支持,攫取了象河街清真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2010年前后,付某甲、刘某甲等人在泌阳县象河乡象河街开发房地产生意,付某甲、刘某甲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泌阳县象河乡卫生院一处土地的开发权,由此,付某甲拥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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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以来,花岗岩的开采和加工已经成为泌阳县象河乡的支柱产业,由于石材企业的生产加工产生的废渣、废料、石浆需要清理,在泌阳县环保局工作的赵某甲(另案处理)看到了商机,与象河乡的刁某乙(另案处理)、吕某某、曹某某等人商议成立清污公司,2009年12月21日,赵某甲、刁某乙伙同吕某某、曹某某四人以刁某乙作为法人注册成立了泌阳县象河乡蓝天治污服务部(以下简称蓝天公司),购置了一辆铲车清理象河乡境内石材企业的废渣废料,在蓝天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由赵某甲负责解决、协调该公司涉及环保方面的问题。2010年,赵某乙、赵某丙(二人均另案处理)、苏某某、冯某某、王某甲五人也开始在象河乡境内石材企业开展清污业务,刁某乙为防止两家清污公司出现竞争,便让五人加入到蓝天公司,五人给蓝天公司提供两辆东风牌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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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某乙等人经营蓝天公司期间因管理不善导致股东内部产生较大矛盾,想借助付某甲的强势和恶名管理公司、拓展业务,攫取暴利。同时,付某甲也从中看到了商机及能产生的暴利,多次要求收购蓝天公司。2011年7月份,刁某乙、赵某丙、赵某甲、赵某乙等人以220万的价格将蓝天公司卖给付某甲,之后付某甲对蓝天公司进行了重组,重组时,为壮大公司的实力、势力,付某甲拉拢象河街清真寺阿訇马某乙(另案处理),原象河乡政府党委副书记赵某丁(另案处理)及其在泌阳县环保局工作的大儿子赵某甲、二儿子赵某丙,象河村委会主任陈某甲(另案处理),前科人员赵某乙等人加入。该蓝天公司的重组,是付某甲、赵某乙、马某乙等人发起、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志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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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公司为非法控制象河乡境内各石材企业的清污业务,达到垄断的目的,攫取高额利润,一是付某甲与象河街清真寺阿訇马某乙互相勾结,操纵被告人张某甲及付某戊、李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清真寺员工,组织不明真相的回民多次实施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迫使政府、企业答应其非法要求。二是付某甲等人利用前科人员赵某乙、马某乙清真寺阿訇的身份、赵某甲在环保局工作的特殊身份,对辖区内不使用蓝天公司清污的石材企业和外来清污的企业及个人,采取威胁、恐吓、围堵、殴打、让环保部门查处、向政府施压等手段,逼迫境内石材企业屈服,强迫石材企业接受蓝天公司的服务。三是采取对清污车辆统一标识,安排人员在石材区的主要路口巡逻等方式防止外来的企业、个人到象河乡拉运石材厂产生的废石渣,对到象河乡拉运石材厂废石渣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威胁、驱赶并强制对已装载废石板的车辆卸车,将民工个人砸废石板的大锤拿走等方式阻止其他公司、个人在象河乡从事拉渣业务。四是通过腐蚀、收买、拉拢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蓝天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处罚或轻处罚。从而实现了蓝天公司对象河乡石材企业清污业务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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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赵某甲得知政府下发文件要求石材聚集区的乡镇至少得有两家清污公司,为防止其他公司或个人在泌阳县象河乡成立清污公司,2017年3月份,付某甲、赵某甲、陈某甲、赵某乙、刁某乙、赵某丙商议将未年审的泌阳县象河乡蓝天治污服务部重新注册为泌阳县蓝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付某甲;2018年春节后,让刁某乙注册了泌阳县碧水治污服务部,法人代表为刁某乙,该公司的牌子就挂在蓝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旁边,并未开展任何业务,系空壳公司。表面上泌阳县象河乡存在两家清污公司,实际上是一家清污公司二套营业执照,目的是为了让政府部门及其他人认为泌阳县象河乡已有两家清污公司,并让赵某甲在泌阳县环保局把关,不让其他公司或个人在泌阳县象河乡申请成立清污公司,从而达到继续垄断泌阳县象河乡石材区清污行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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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付某甲重组蓝天公司时,赵某乙、刁某乙、赵某甲、马某甲等人购买了拉浆车对石材厂生产中产生的石浆进行拉运,为达到垄断泌阳县象河乡石材企业的拉石浆生意,经过付某甲同意,对外以蓝天公司的名义对石材厂产生的石浆进行拉运,由此马某甲等人每年给付某甲抽取数万元费用。到2017年,付某甲看到该生意产生的暴利,伙同赵某乙、赵某甲合伙购买了两辆拉浆车加入到拉石浆业务,2018年,付某甲、赵某甲、赵某乙三人又购买一辆拉浆车加入。至此,付某甲、赵某乙、赵某甲、马某甲等人共拥有八辆拉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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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1日,付某甲、刁某乙、王某乙(另案处理)三人成立了泌阳县永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蓝天公司的所有运输车辆归入到永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便于对组织内的运输车辆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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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付某甲等人重组蓝天公司后,付某甲开办的泌阳县德强木材加工部,由李某乙(另案处理)负责。付某甲、李某乙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了润阳、东升两个石材厂的木架子供应。
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
付某甲等人发起、创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规模性、层级性、纪律性,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有组织犯罪攫取了大量非法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甚至向国家政权渗透,取得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和保护,在当地形成了社会恶名,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具体表现在:
组织特征
2011年7月份,付某甲等人重组蓝天公司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标志性事件,存续时间将近8年,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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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付某甲、赵某乙、马某乙等人依靠其树立的威名、恶名在泌阳县象河境内及周边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群众。2011年7月份重组蓝天公司,付某甲吸收骨干成员清真寺阿訇马某乙、前科人员赵某乙、刁某乙、象河村委主任陈某甲、原象河乡党委副书记赵某丁、环保局工作人员赵某甲、赵某甲的弟弟赵某丙、付某甲妻子刁某甲等人加入,人员至今无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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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性:该组织在形成、发展、壮大过程中,逐步吸纳成员加入,形成以付某甲为组织、领导者,赵某乙、马某乙、刁某乙、陈某甲、赵某丁、刁某甲、赵某甲、赵某丙为骨干成员,刁某丙、李某丙、付某己(三人均另案处理)、马某甲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康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达到四十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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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性:付某甲系蓝天公司重组的牵头人,蓝天公司法人代表,在多起违法犯罪事件中均起到牵头、组织作用,在该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系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赵某乙、马某乙、刁某乙、陈某甲、赵某甲、赵某丙均系蓝天公司股东,赵某丁系赵某甲、赵某丙父亲,蓝天公司会计,几人均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在非法占用农用地、妨害作证等多起违法犯罪事件中,均是几人在一起商议决定,在组织中作用突出,应认定为骨干成员;刁某丙系蓝天公司股东,因其系暗股不参与公司管理,刁某甲死亡后刁某丙任蓝天公司出纳,李某丙系单号车队队长,在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中起到纠集、组织作用,付某己系付某甲侄子,马某甲系抽浆业务具体管理人,四人在该组织中行为积极主动,作用较为突出,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康某某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较少,应认定为一般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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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性:付某甲重组泌阳县象河乡蓝天公司后,付某甲等人制定规章制度,明确骨干成员各自分工,组织人员在石材区巡逻,通过威胁、恐吓、殴打、扣押车辆、掂走民工个人砸废石板大锤等方法驱逐外来拉运废料的公司和个人,对不听从安排的石材企业使用停止拉运废料、围堵厂区、殴打谩骂负责人等方式,逼迫石材企业就范,对私自收受外来清污车辆人员的钱物并放行等违反组织规章制度的组织成员予以训斥、处罚、直至开除。
经济特征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付某甲重组蓝天公司后将清污拉运费用从每车300元强行提高至380元,并对象河乡境内石材企业的清污行业进行非法控制和垄断经营,每年利润高达数百万元。
同时,利用非法获取的利润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培植“保护伞”,寻求非法保护,为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提供善后费用。经审计:蓝天公司自2011年7月至2018年8月,拉渣项目总收入为90879065.00元,抽浆项目自2016年至2018年11月收入为12845123.00元。
行为特征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为树立恶名和达到垄断经营的目的,由被告人付某甲亲自组织或者按照组织惯例多次以暴力、威胁、恐吓、围堵、聚众造势等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垄断象河乡石材区的清污行业。非法手段突出,涉及罪名较多。
危害特征
该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泌阳县象河乡清污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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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经营,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该组织成立后,通过多次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强迫金泰、润阳等石材企业接受蓝天公司的清污服务,润阳、东升石材厂接受付某甲的木架子供应,逐步在石材清污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达到了非法垄断性经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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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培植保护伞。付某甲重组蓝天公司后,拉拢原象河乡党委副书记赵某丁任公司会计,便于协调与乡政府的关系;拉拢象河村委会主任陈某甲入股,便于协调蓝天公司在象河村委非法占地;拉拢在泌阳县环保局工作的赵某甲入股,为该组织处理蓝天公司涉及环保等方面的问题。为让蓝天公司顺利经营并非法垄断象河乡境内的清污行业,付某甲、赵某甲等人多次贿赂、宴请环保、交通、林业、国土、税务、公安、检察、记者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培植“保护伞”,致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蓝天公司及其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轻查处,甚至不查处。经审计:2011年至2018年8月期间,拉渣项目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及个人送礼款共计307700元,宴请招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及个人费用为147810元。抽浆项目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支付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个人送礼款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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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霸一方,在当地造成严重影响。该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及长期的垄断控制,在象河乡石材行业形成非法垄断,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和政治生态,对当地企业、群众形成心理强制,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也对其心生畏惧。在公安机关对该组织打击后调查取证时,一部分企业业主,甚至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还慑于该组织的势力不敢讲真话、实话,不敢出面作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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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手机、物证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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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记账本、合同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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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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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某某及同案人付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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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鉴证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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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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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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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3年8月15日,泌阳县益群清淤有限公司到泌阳县象河境内金泰石材厂一厂清污,被赵某乙发现并反映给付某甲,付某甲召集赵某乙、刁某乙、赵某丙商议围堵金泰石材厂一厂。2013年8月15日下午,在付某甲、马某乙、赵某乙、刁某乙等人的带领下,赵某乙让车队队长李某丙、马某丙(另案处理)组织蓝天公司王某丙、王某丁、秦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付某己、王某戊、王某己、程某某、赵某戊、李某丁、马某丁、赵某己、陈某乙、王某庚、马某戊、陈某丙、陈某丁、段某甲、赵某庚(均另案处理)等所有员工及22辆清渣车,围堵金泰石材厂一厂大门,被告人康某某得知该情况后,明知公司车辆均系去参与围堵金泰石材厂,仍主动跟随相关车辆到达金泰石材厂一厂参与围堵,逼迫泌阳县益群清淤有限公司退出泌阳县象河乡清污行业,金泰石材厂一厂被迫接受蓝天公司清污服务。
经审计:金泰石材厂一厂支付蓝天公司清渣款为1371390元,金泰石材厂一厂账目显示支付抽浆款为1008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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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领款单、受案登记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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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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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某某及同案人付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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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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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已侦查终结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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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康某某、付某甲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强迫交易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康某某的行为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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