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1日,沧州一则卖淫案件的详细信息在网上公布。涉案人员任某某容留郭某某、"小红"在一洗头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还与邻近卖淫店进行串台卖淫…

沧州一例卖淫案件公布

沧州卖淫案件涉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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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住黑龙江省绥棱县**镇**村**屯,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青县公安局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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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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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某某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青县**镇**村**街租赁房屋经营洗头按摩店,容留郭某某、"小红"在该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与邻近卖淫店进行串台卖淫,任某某共赚取嫖资两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2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3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容留他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凤成
2020年12月1日

远离“色情服务”

什么是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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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

卖淫行为合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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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更容易传染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各种疾病。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