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科研人员

注意啦!

近日

云南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为贯彻落实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进一步推进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研创新能力,云南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以下简称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现金奖励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后发放,不需报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2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在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公示办法,明确现金奖励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具体分配办法和相关流程,相关规定应在本单位公开。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自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应在六个月内完成现金奖励分配。

3

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到科技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站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现金奖励,可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的人员绩效支出,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4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统计工资总额、年平均工资、年平均绩效工资等数据以及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时,应包含现金奖励情况,并单独注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发放现金奖励情况,由其主管部门汇总核实后,于发放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部门。

5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指导力度,优化政策环境,根据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做好现金奖励计入绩效工资总量工作;

财政部门要加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资金监管;

科技部门要做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指导工作;

主管部门要统筹所属事业单位现金奖励的实施兑现工作,切实将现金奖励政策全面落实落地。

来源: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编辑:曹译文

责任编辑:管昕 阮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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