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改非”指在国有土地上的住宅虽然在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为住宅用房,但却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由于“住改非”房屋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实际的经营状况也因人、因地而异,目前各地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参照非住宅房屋的有关征收规定,结合住宅房屋的征收办法,有限地对“住改非”房屋给予一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读遇到违法征地拆迁,法律途径维权流程。

那么,房屋在确定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呢?

一般来说,从第二十三条规定来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确定,须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议定,或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搬迁前期的费用,例如仪器设备的搬迁运输费用,生产成品或半成品、商品等的搬迁运输费用;

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

三、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费用;

四、停产停业期间员工的工资、福利费,或企业因征收倒闭需要支付员工的安置费;

五、生产、经营证照重新办理或变更所需支付的费用等。

但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水平发展差异较大,各地政策法规、社会现实情况也各不相同,制定出一个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的困难。

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18号)为例,该通知规定了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且规定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月生活补助等等。

再如《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中,规定了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给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停产停业期限。

各地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各不相同。在实际的操作中,这就需要各地参照相关法律,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行政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给予被征收人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大量的案例表明,停产停业损失的认定往往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征收方和被征收方依靠单纯的双方谈判总是很难达成合意,而拖的时间越久,征收方难以完成征收工作,被征收方承受的损失也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