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成,男,1952年8月出生,辽宁省海城市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专业研究生毕业。曾任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曾任鞍山市海城县牌楼公社党委副书记,鞍山市海城县接文镇党委书记,鞍山市海城县总工会主席,鞍山市台安县县委书记兼县长,鞍山市委常务副书记,辽宁省政法委副书记,辽宁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兼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等职务,一级警监。
2012年01月任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2015年6月15日,据辽宁省纪委消息: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家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9月29日,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对省人大常委、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家成(省司法厅原厅长、党组书记)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张家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生产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司法权,为他人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巨额贿赂;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礼金;与他人通奸。
张家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家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张家成被查前,辽宁省政法系统已有多名官员相继落马。仅在2014年,就有三位地方检法系统“一把手”沦陷:沈阳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张东阳、大连中院原院长李威,鞍山中院原院长宋景春。
据官方消息,张东阳因“利用担任地方党政领导和检察长的职务便利及影响,为他人在拆迁补偿、职务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涉嫌受贿被移送司法。2015年1月19日,张东阳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李威则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务影响力,在司法审判、人事调动及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等,于2015年1月15日被开除党籍。
2015年2月,宋景春亦被开除党籍。官方通报称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司法审判、人事调动及工程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在组织调查期间,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对抗组织调查。”宋景春曾在阜新、辽阳、鞍山三地中院均任“一把手”。
2017年1月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宋景春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宋景春在位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疯狂敛财,将神圣的法院变成了腐败的窝点,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52万元。
此外,51岁的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原副院长、党组副书记陈长林涉嫌受贿、行贿、贪污公款,于2014年9月被宣布调查,2015年1月被开除党籍。官方通报称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向他人行贿;贪污公款。”
2016年12月,辽宁省司法厅厅长张家成的儿子张某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北票市人民法院对张某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书中披露了张家成与其子张某通谋敛财、收受贿赂的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0年张家成利用其主管辽宁省监狱系统的职务便利,帮助鞍山利生天然植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向辽宁省监狱系统销售树苗,刘某某为表达谢意,在张家成知情并默许的情况下,于2010年5月份分两次送给被告人张某现金70万元。被告人张某在明知该款系刘某某给其父亲张家成好处费的情况下,仍将该70万元据为己有。
2010年年初,张家成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辽宁绿能同泽能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丁某某(另案处理)争取到盘锦、辽阳监狱建设工程,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此事的情况下,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丁某某索要100万元,2010年1月11日,丁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00万元汇入被告人张某的银行卡内,被告人张某将该款据为己有。2013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长女出生,丁某某为感谢张家成的帮助,以礼金形式给付被告人张某现金10万元。
来源:重案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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