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得知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存在出轨的行为,或是在外包养了小San,甚至是和其他异性孕育了孩子,得知该情况那一刻一定会五雷轰顶、气急败坏,或许第一时间都会思考,对方对婚姻如此不忠、对感情如此玩弄的行为能不能构成重婚罪,不愿让其仅遭受道德上的谴责,更希望让其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又是否所有婚外情行为都能够被认定是犯了重婚罪呢?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根据法条指引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若要让有配偶者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者构成重婚罪,只有满足两种情形中任一种方可成立,分别是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那么在实践当中,需要如何证明对方存在这些情形呢?首先关于“登记结婚”这一情形,证明起来较为容易,只要能提供你与配偶之间的结婚证以证明你们真实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外加之配偶与他人的结婚登记证明或者伪造的结婚证以证明二人确实在一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登记结婚,如此一来,便有很大可能性可以证实二人构成重婚罪。而关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一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起来较为复杂、困难,具体我们可通过几个司法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1:(2017)赣0791刑初2号

案情概述:自诉人宋某控诉被告人陈某1、刘某犯重婚罪。自诉人称其与被告人陈某1在2004年登记结婚并生育婚生女陈某2和陈某3。被告人陈某1于2013年开始与被告人刘某保持婚外情的关系,两人有共同居住的房子且生育了儿子陈某4和陈某5,他们相互间公然以夫妻身份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被告人陈某1辩称与被告人刘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没有和被告人刘某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且没有支付过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亦不确定孩子是否是他的。被告人刘某辩称与被告人陈某1是男女朋友关系,没有和被告人陈某1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且由于和陈某1在一起时还有另一男朋友,所有亦不确定孩子是陈某1的。在本案中唯一较为直接可以证明两被告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据是一份来自该小区保安的证言,但由于该证人前后说辞矛盾,该证据最终没被采信。故判决被告人陈某1、刘某均无罪。

裁判理由:被告人陈某1承认在自诉人与被告人陈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人刘某发生了婚外情,但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使两被告人有同居行为,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两被告人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故自诉人控告两被告人犯重婚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案例2:(2018)苏0585刑初747号

案情概述:自诉人唐某以被告人R某、向某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人称其与被告人R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5年被告人R某被证实出轨,频繁以出差名义前往他市。2017年12月被告人R某与被告人向某公然以夫妻名义购房同居,并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于2017年底非婚育养一女。被告人R某辩称其没有与被告人向某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过。被告人向某辩称其没有要求过被告人R某与其共同生活,其与R某也没有讨论过婚姻的问题,其行为只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自诉人向法院提供了微信朋友圈截图、车票、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材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R某、向某均无罪。

裁判理由: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自诉人唐某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人R某、向某构成重婚罪。经查,相关证据可证明被告人R某与被告人向某存在婚外情并育有一女,但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R某与被告人向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自诉人控诉的重婚罪不能成立。

我们可以发现上述两个案例存在一些共同点,例如:夫妻一方与婚外情对象已生儿育女、缺乏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两人正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或许很多人会和有这样一个疑惑:配偶已与婚外异性发展到共同生育、养育孩子的地步了,为什么仍不能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在生活,从而认定其犯了重婚罪呢?这是因为实质上生育孩子与孩子的父母是否是夫妻或是否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并没有什么必然的关联,二者均可独立存在,并不具有因果关系,而认定是否犯了重婚罪主要是根据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来判断,因此,仅因为配偶在外有私生子而控告其重婚,是不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构成的

在生活当中,还有一类婚外情行为十分常见,那便是有配偶者在外包养小San。那么,包养小San这一行为是否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构成呢?万变不离其宗,无论具体情形如何变换假设,都需要分析是否满足“结婚登记”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任一条件。首先,通过“包养小San”这一事件的本质,我们便可以得知,这是不太可能会出现“结婚登记”这一情形的。因此,我们需要着重分析的是,这一行为是否符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一情形。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一条件中有两个关键词,分别为“夫妻名义”和“同居”。首先是“夫妻名义”,这是需要对外宣称两人是夫妻,并以夫妻名义处理日常事务等的,其次为“同居”,是指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然而,包养小San通常情况下是几天去一次,一次去一晚,亦或者偶尔居住两San天后离开,这种情形经审查后很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姘居,而非同居。而姘居虽为双方共同生活,但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示人,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因此很难认定包养小San这一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想要控告成功配偶婚外情行为构成重婚罪是十分困难的,需要自控人提供直接、完整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方可。若自控人想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这一条件,可以尝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证据收集:

1.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照片、视频等文件,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

2.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相关凭证

3. 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在医院签名、陪护;女方生育孩子时,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两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可视材料;

4. 两人的亲朋好友、领导同事、共同居住处的邻居街坊等人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均认为两人是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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