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张哲/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独家获悉了一份有关英大财险辽宁分公司的民事判决文书,其案缘由是关于英大财险、沈阳一家巴士公司和一位张姓女士的保险纠纷。据文书显示,这是一场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究竟是怎么回事?
大巴车内摔倒却索赔无门
据企查查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这件事是由一场交通事故引起的,而且并不是常见的两车相撞。去年5月,张女士乘坐着荣昌巴士公司的333路公交车,当该车行驶到苏家屯区小学附近时,司机一脚急刹车使张女士在车内摔倒,造成受伤。
张女士受伤后,立刻被送往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是腰椎骨折,花费了医药费28158.37元。
出院后,张女士找荣昌巴士公司索赔,但是荣昌巴士称虽然她确实是在车内摔倒的,但是公司已经向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而英大财险则认为张女士的摔伤与保险公司无关,双方之间不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而拒绝赔偿。
在车内因急刹车摔倒却维权无门,无奈之下张女士将荣昌巴士公司和英大财险辽宁分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
法庭责令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今年5月,法院开庭,法庭中张女士的诉求并不复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8158.37元,鉴定费1760元、伙食补助费3800元、护理费11967元、营养费4500元、伤残赔偿金5409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交通费1000元、支具350元、尿不湿35元,以上合计11万余元。
荣昌巴士公司在法庭中称,张女士乘座其公司车辆情况属实,在车内摔伤也属实,因为车辆已经买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不足部分再由其承担。
而英大财险辽宁分公司却辩称:
首先,自己作为诉讼主体并不适格,张女士在车内摔伤和保险公司并无直接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其次,荣昌巴士公司与其签订的英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中,双方共同约定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11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人民币7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4万元。保险责任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的赔偿责任有较大差异,并不完全适用本案;
最后,张女士摔伤至今,并没有提供由相关执法部门做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从而使事故责任划分模糊,因此拒绝履行伤残金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慎调查后查明,原告的诉求基本属实。并委托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对张女士的伤势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书显示原告腰2椎体骨折术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基于此,今年6月7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英大财险辽宁分公司赔偿张女士医药费、营养费及护理费等约10万元;沈阳荣昌巴士赔偿张女士5100元精神抚慰金。
自己承保的客车急刹车致乘客骨折却拒绝赔偿,被人告上法院才愿按合同赔付,这件事,不知英大财险辽宁分公司的总经理唐晓安怎么看?
(责任编辑: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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