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通知

近日,河南遭遇千年一遇强降雨,暴雨导致郑州、新乡等城市发生严重内涝,部分铁路停运、电力供应中断,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受灾地区人民的安危时刻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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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0日,一场暴雨席卷了河南郑州、新密、登封等地,导致了大量人身和财产损失。网上就这其中存在的违约责任承担展开了讨论,目前,已有的几乎全部判例均认为,暴雨属于能够预见的天气情况,不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的要件。因此,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一般不会得到支持,仍要承担违约责任。

想来这些判例多少会撞击到一些人原始而朴素的认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很多人认为河南的这场暴雨显然就属于这一情形。

本文将讨论如今统一认为暴雨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观点是如何形成的。

第一阶段:暴雨曾被认定属不可抗力,

损害赔偿需过失或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

案例一:李某与赤峰某物流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裁判日期:2014.11.20

本案中,一审、二审判决认为引起财产损害的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赤峰某物流公司不承担责任。

再审申请人李某主张“大暴雨作为一种天气现象固然是不可避免的,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降雨是可以预见的,这种预见也可以为公众所知,其危害后果并非不可避免或是不能完全避免,因此原审判决关于这场暴雨属于不可抗力的认定不能成立,不能作为免除赛欧亚物流公司责任的理由”,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再审法院以李某未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其商厅被雨水所淹是由于赤峰某物流公司的过失或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而导致为由,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第二阶段:不可抗力的认定,应当综

合行为人的认知水平、抗风险能力、履行期

间及主观状态等来判断

案例二: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江西省某航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0.09.29

本案中,一审判决综合航运公司的履约能力和当时的气象实际,认定案涉货物损失属于不可抗力造成,因此认定航运公司对案涉货物损失依法不承担责任。

二审判决指出,不可抗力的认定,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水平、抗风险能力、履行期间及主观状态等来判断。并结合本案中暴雨来临前,当地气象台未能预报,航运公司不能预见即将到来的强风暴雨。以及,航运公司系我国中部经济欠发达省份的地方航运企业,其现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面对突然增强的极大风力和暴雨,其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能过分苛求。航运公司已对船舱货物采取了遮盖雨布的必要防御措施,仍无物力保障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货物安全,以至未能避免货损发生。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阶段:技术发展使得暴雨完全能

够预见,从而不构成不可抗力

案例三:星某与中交某局有限公司、青海省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裁判日期:2021.03.11

一审判决指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暴雨通常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暴雨只符合“不能避免”的标准,不符合“不能预见”和“不能克服”的标准。导致本案财产损害的暴雨虽然不常见,但完全能够预见。施工承包方应具备相应施工技术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由于施工过程正逢汛期,对强降雨等灾害性以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完全有经验能够预见并制定预防方案,故本案中大暴雨不属于不可抗力。

二审判决以一审认定基本事实证据不足、判决不当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星某的诉讼请求。

再审判决中指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不能预见,是指按照通常的社会认知能力不可能预测到会发生某种事件;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但仍然无法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但仍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建筑施工方,应具备高于通常的社会认知能力并保证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注意义务。导致本案财产损失的强降雨天气虽然不能避免,但施工过程正逢汛期,建筑施工方对可能发生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及造成的后果可以预见并制定相应预案,故本案中某大暴雨不属于不可抗力。

最终以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部分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结合河南本次的暴雨,早在暴雨来临前的7月16日,河南多地就已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暴雨橙色预警,因此,不属不可抗力的情形。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相关主体,尤其是应具备高于通常的社会认知能力的主体,不再能够当然地以不可抗力免除自身责任的承担。

附:不可抗力《民法典》部分相关法条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文作者

刘妍妍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邮箱:zt@zhoutailaw.com

刘妍妍律师现任职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从事知识产权等诉讼及非诉工作。曾先后在复旦 大学、中国航天科工、中规认证、炜衡律师事务所等从事过技术研发、专利代理、课题研究、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专利诉讼工作。曾承担军民融合、技术转移等知识产权相关课题研 究工作,代理中石油、LG、国家电网、清华、北大的专利申请相关工作,参与专利无效宣告、专利侵权诉讼及专利分析工作,参加中科院、中广核等百余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审 核工作,熟悉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具备法律执业、专利代理、科技查新、知识产权 管理体系内审、外审、IPMS 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及工程师职称。

文字 | 刘妍妍

指导 | 彭文昌

图片 |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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