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退耕还林钱粮补助资金、峡江水利枢纽水淹区移民征地补偿款,本是两个毫不相关的款项,但吉安市吉水县4名林业干部却伙同另外2人,利用一块荒地,在一番巧妙操作下,既骗取了补助资金,又骗得了征地款,贪污共计174.5万元。
2019年11月,这起林业干部贪污案被查处。今年3月2日,本案作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人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文/图 郭静 记者戴平华
吉水县林业局
虚报退耕地骗补48万余元
2002年4月,吉水县开展退耕还林工作,该县林业局依据下达的退耕还林总面积,对符合政策的已承包到户的耕地进行作业设计,由作业设计面积内耕地的承包者造林,经县林业局验收合格后,国家向承包者发放相应年度的补助资金。
大额的补助资金,被经办人员盯上了。2007年1月,时任县林业局副局长郭某、县林业局退耕还林办主任黄某、县林业局调查设计队队长谢某、县林业局文峰镇林业工作站站长孙某,发现位于槎滩村洲上编号D111300402A小班的431.6亩杨树采伐迹地(下称洲上地块)可用于骗取国家退耕还林钱粮补助资金。
由于洲上地块并不符合退耕还林政策要求,孙某便利用核查的职务便利,将该地块作为退耕地上报,谢某则将该地块纳入变更作业设计内,由黄某、郭某审核后,走程序报上级批复。不久后,洲上地块成功纳入了退耕还林地。
一切都在郭某等人的盘算之中。在此之前,吉水县某造林绿化公司法人代表周某已配合承包了洲上地块。同时,郭某等人也伪造了相应材料,并要求有关村委会填报了虚假的《退耕还林分户花名册》,最终,将洲上地块变成了承包到户的退耕地。
此后5年间,郭某等人每人出资1.3万元,由周某在洲上地块进行造林。但是,除2007年外,其余年度造林均不合格。见状,郭某等人又利用职务便利将“不合格”变成了“合格”。通过这种手法,郭某等人共骗得补助资金48.9万元。
骗取移民征地补偿款120余万元
在2016年4月,黄某任吉水县林业局工作总站站长,不到1年时间,他又调任县林业局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主任,分管退耕还林、营造林、林改等工作。因体制机制改革,文峰镇林业工作站划归了乡镇进行管理,孙某也不再隶属于林业部门。
2016年8月,郭某升任吉水县政协副主席。
在操作骗取国家退耕还林钱粮补助资金的同时,郭某等人利用同一块地,又盯上了移民征地补偿款。
2007年4月,吉水县开展峡江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工程占地、移民等项目补充调查。县林业局负责林地调查。孙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不属于退耕还林地的洲上地块作为退耕还林地上报。
2012年,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启动征地工作时,县移民局有关工作人员实地查看后发现,洲上地块只有一小块林业长势较好,其余地方并没有树,于是仅认定其中符合林地条件的22.44亩为退耕还林地,其余土地均为荒地。孙某因此又骗得差额补偿款2.3万元。
郭某等人知道后,认为认定的退耕还林地面积太少,表示并不满足,共同商量至少要争取到一半的面积为退耕还林地才行。此时,黄某已调任县林业局营林股股长,郭某和孙某的职务则没有变动,只有谢某离开了县林业局开始自主创业。
因地类异议需由土地所有者提出,且有关村党支部书记陈某是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库区实物指标复核确认工作组成员,有对洲上地块地类、面积复核确认的职责。
周某、孙某遂找到陈某,由其以村委会名义向上级提出地类认定异议,孙某则以文峰林业工作站名义出具相关证明。如此操作之下,洲上地块终于全部被变更成了退耕还林地。
欣喜之下,周某便以峡江水利枢纽设计部门重新认定了200余亩的退耕还林地为由,拿了一份征地补充协议找镇政府签字盖章。
2013年12月5日,吉水县人民政府与有关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充协议,补发差额征地款123万元。之后,陈某在没有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召集村干部与周某就征地补偿款分配签订了相关协议。2014年4月22日,123万元差额征地款转入了周某账户,由郭某等人瓜分。
东窗事发 6人分别获刑
在吉水县政协副主席的任上待了3年多后,令郭某担心的事终于还是发生了。
2019年11月19日,峡江县监察委员会将周某抓获归案。据周某的儿子透露,当时周某已涉及到其他案件,本案系因其他案件牵扯而出。
不久后,郭某、黄某、孙某均主动到吉安市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谢某、陈某则主动到吉安市吉水管理中心接受调查。
2020年10月27日,吉安市纪委市监委发布消息称,经中共吉安市委批准,吉安市监委对吉水县政协原副主席郭某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监察调查。
经查,郭某违反廉政纪律,从事营利性活动,与他人合伙承包山场造林并获利;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犯罪。决定给予郭某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0年10月9日,吉州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等6人犯贪污罪,向吉州区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6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作出了量刑建议。
今年3月2日,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等6人共同犯罪数额巨大,且部分款项为移民款项,不宜适用缓刑,对郭某、周某、孙某、黄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分别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谢某、陈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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