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19岁刘姓男子去年11月在连锁速食店搭讪年仅15岁少女,两人隔天相约吃宵夜,回程时,刘男以手机没电不能导航送少女回家,骑机车载着返回自家,在房间内不顾少女说「不要」拒绝,强吻、摸胸,侵犯少女下体。士林地方法院依照强制性交罪,判处3年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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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男在侦查中坦承犯行,但到了法院却翻供辩称「睡觉时便衣来我家、到检察官那时头昏,我头晕意识不清」。法院对此勘验近20分钟的侦讯影像,刘男主张的头部摇晃,只见头部稍微由右往左、稍微往左偏右回正,2次头部幅度甚小,刘男有说想至户政事务所办理证件遗失等与,认定所称的头部动作是正常摆动,不采信其说词。

刘男称,当天吃宵夜后不知道少女的家怎么走,需要导航,且手机没电,感觉很累所以就骑车载少女回家,在房间内,睡自己的,「没有侵犯她下体,没有强制性交」,如果让她不舒服,他可以大喊,家里还有哥哥和他女友。

少女指控,凌晨3点多刘男叫她进房,一直跑来抱她,还称「6点就不会遇到 过程中,刘男亲嘴要舌吻,她立即推开拒绝,却反被压住无法挣脱,少女恳求说,「不要这样弄我」,仍遭被脱裤子、侵犯下体。

被害少女称,刘男在侦查中坦承,审理时翻供否认,不原谅他,请依法判决。告诉代理人称,案发现场在刘男房间,非少女可控制场域,考量人身安全没有大声呼救,合情合理。

合议庭认定,刘男犯强制性交罪,但因未满20岁,不适用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规定加重其刑,审酌刘男不顾少女明确拒绝,对其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