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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从中国检察网公开文书悉知,驻马店王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淫秽表演,被法院判决...
王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
被告人王某某,性别: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乡**村**庄,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镇**号**单元**室。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1年3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1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中旬至2021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妖姬直播”APP平台上担任家族长一职,主要负责发展及招募女主播某某(已起诉)等6人,并且给其管理的女主播定时结算工资,被告人王某某从中抽取5%-10%作为其提成,共计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管理的女主播于上述时间、地点向证人李某某进行淫秽直播表演及要求刷礼物观看淫秽直播表演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同案关系人陈某某(已起诉)、邵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支付主播工资转账记录截图、支付下家工资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收款记录明细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佐证。
2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搜查并扣押到涉案的手机4部。
3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从联防队员倪某某处调取到华为手机一部。
4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从送审联防队员倪某某手机中的5个视频文件、证人李某某手机中4个视频文件均属于淫秽物品。
5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某某到案的经过。
6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
7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组织淫秽表演牟利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王某某承认指控接受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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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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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书》一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
《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7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8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编辑:小驿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本文引用素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联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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