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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嘉峪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2014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甘肃省取水许可和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嘉发改物价发【2021】19号文件精神,现调整我处水资源费居民用水由原0.15元/m³调整为0.3元/m³;行政、工业、经营用水由原0.15元/m³调整为0.2/m³;特种用水由原0.15元/m³调整为2.00/m³。2021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标准详情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