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急需资金周转的河南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恒昌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御豪假日酒店(下称“御豪酒店”)、李炳红,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联合开发其名下三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

协议签订后,李炳红依约向恒昌公司支付了前期的相关费用。然而,8年的时间过去后,李炳红没有等到恒昌公司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此后,李炳红将恒昌公司诉至法院,恒昌公司又展开反诉,期间经历多次诉讼,其争议的核心是:联合开发协议中,将涉案三宗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李炳红名下是否有效。

从地方法院,到河南省高院、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多数判决支持了李炳红与恒昌公司的联合开发协议合法有效。

但意外的是,2019年1月,恒昌公司在河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联合开发协议合法有效后,仍然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定联合开发协议无效。

“这是恶意的诉讼”,李炳红表示,“我们已经在恒昌公司的代理律师与相关审判法官之间发现了一些问题,他们存在兄妹的亲属关系”。
01.恒昌资金紧张急需合作伙伴
事情还得从2007年说起。

2007年11月1日,恒昌公司与信阳市工业城招商局签订《信阳工业城平东路南段建设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恒昌公司全额垫资建设平东路南段约2300米的土方和主路面工程,信阳工业城招商局负责向恒昌公司提供出让手续完整的经营性用地,用于偿还工程款。

2007年1月,至2008年10月28日,信阳市工业城规划管理局批复同意了恒昌公司共计 417亩商住用地的规划选址申请。

2010年,恒昌公司遇到诸多难题,负责人涉案入狱,公司资金紧缺,债主催债,其垫资建设的工程遇到了巨大的压力。为了让企业活下去,恒昌公司萌生了找合伙人联合开发的想法。

2010年7月26日,恒昌公司与御豪酒店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在上述三宗土地上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御豪酒店以每亩17万元、办证费2.3万元,合计每亩19.3万元作为合作投资资金,取得了前述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2010年9月6日,恒昌公司与御豪酒店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同意恒昌公司将约定的三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办理到御豪酒店指定的个人或公司名下。

2010年10月11日,恒昌公司、御豪酒店与李炳红三方共同签订了《补充协议二》,约定御豪酒店将其在《联合开发协议》《补充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李炳红,由李炳红个人与恒昌公司履行各项协议。

自2010年三方签订协议,御豪酒店和李炳红先后共向恒昌公司支付了联合开发资金353万元。
然而,时至今日,李炳红也没有获得相关土地的项目开发。
02.一女二嫁恒昌反悔,最高院认定合同有效
在资金支付多年,土地迟迟未见踪影,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2018年2月28日,李炳红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信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恒昌公司签订定的前述协议有效,并将涉案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李炳红名下。

2018年6月22日,信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前述合同协议无效。在信阳市中院这份判决协会无效的理由,竟然是“现土地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原签订的每亩19.3万元已不能履行……”

李炳红不服,又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豫民终128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确认前述《联合开发协议》《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合法有效。

此后,于2019年5月,恒昌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撤销上述河南省高院的(2018)豫民终1280 号《民事判决书》。

2020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379号《民事判决书》,该终审判决维持河南省高院的(2018)豫民终1280号《民事判决书》,再次确认前述《联合开发协议》《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合法有效。

李炳红表示,河南省高院、最高法院支持我们的主张,主要依据是在我方如约支付了款项之后,恒昌公司怠于行使权力,不积极主动向主管单位申报手续,导致涉案土地无法走招拍挂流程、无法办证,应当负有责任。

此间还查明,恒昌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人“易明政”名下需要置换的土地都已备案。其中,恒昌公司还将与李炳红签订协议中约定土地,“拿出”了两块共计175亩,卖给了他人。

显而易见,恒昌公司存在将土地“一女二卖”的行为。

03.一案二审,法院该怎么判?

李炳红说,从河南省高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可以说是拨乱反正,公平公正的裁决。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2019年1月,在河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前述协议合法有效后,恒昌公司仍恶意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协议,以及请求判令李炳红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等。

李炳红说,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发现,恒昌公司只要在竞拍过程中积极举牌,其拍得地块的可能性极高;也就是说,恒昌公司根本就没有打算将土地交付给我。

对于此案,2020年7月28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恒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意思的是,恒昌公司表示不服,于2020年8月13日,第二次向信阳中院提出上诉。信阳中院于9月20日立案,9月23日即发出开庭传票,并决定在立案10天后的9月29日开庭审理。

李炳红说,二审期间,信阳中院负责该案的主审法官朱峰多次要求双方进行调解,但恒昌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具备可操作性的调解方案。

其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顾最高法院和河南省高院均认为案涉合同协议合法有效的生效判决,认为该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进一步予以查明,并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裁定撤销平桥区法院的判决,将该案发回信阳市平桥区法院重审。

对于信阳市中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平桥法院已经作出判决,驳回恒昌公司的诉讼请求,恒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李炳红认为,案件已经诉至最高院,且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现在案子又回到原点,且从恒昌公司提供的新证据来看,依然不足以认定协议无效。

在梳理了自己的案子后,李炳红发现信阳市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在审理(2018)豫15民初50号时,经办法官就明显存在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

此后,在该院在审理恒昌公司不服信阳市平桥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2020)豫15民终3778号案件时,李炳红又发现该案二审时,恒昌公司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李胜霞(河南豫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与信阳市中院的李辉法官存在亲属(兄妹)关系。

李炳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信阳市中院的李辉法官应当主动向信阳市中院组织部门报告李胜霞的律师身份,并在该案二审过程中自行回避。“否则,我方就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李辉法官可能利用其审判委员会或法官专业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身份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

对于该案的进展,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