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债务人为了更多地筹集资金,通常会在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但是财产的价值是有限的,如果多个担保物权人均主张优先受偿,此时应当如何确定优先顺位呢?

网友咨询:

A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A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A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由于过失弄坏机器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分析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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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赵亚琳律师解答: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故丁最先受偿。乙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在后设立的质权而受偿。因先设立的甲的抵押权未登记,故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质权人丙。故清偿顺序依次为丁乙丙甲。

若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区分设立先后确定优先顺序:

(1)先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

(2)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为即使先基于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若未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后设立的质权的质权人,此时质权人也是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清偿。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 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赵亚琳律师解析:

关于抵押权的顺位,以及确定顺位后的清偿问题。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